<法规分类号>=N420031986002
<标题>=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1986/04/09
<全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
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继香、许锡绰、万成略、徐家淼、顾长
藩、王德基、程振南、翁善年、管甫凯、赵振英、张秉润、王华芬、任勇、程士荣。
全文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
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
直立连续式炭化
5 2
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 Pa(12.24kgf/cm )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
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
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
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
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1.2 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
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
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
1.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1.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
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
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1.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
并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
1.6 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
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
1.7 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
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1.9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1.9.1 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
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1.9.2 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
1.9.3 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
1.9.4 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
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
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
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