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批准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该条例于1986年重新修改颁发。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失火罪、放火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消防有关的刑罚作了规定。
1984年5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由原12条增加到七章32条。
1996年新刑法颁布,除原有规定外,增加了“消防责任事故罪”。
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 年9月1日实施。《消防法》比《消防条例》又有很大变化:一是条款由32条增加到54条;二是明确了政府、单位、公民的责任;三是规定了违反《消防法》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消防的法规、规章,形成了消防法规的体系。 关键词:法治全民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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