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岗条件
第1条、钻机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正规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钻机工必须掌握钻机具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能熟练操作,了解钻机具的结构原理,按规定对钻机具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钻机工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工作完毕后详细填写工作日志。
第4条、作业前钻机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掌握工作面炮眼布置、放炮说明书、支护等有关规定。
第5条、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检修或更换,不许“带病”运转。
第6条、钻眼前,必须依据炮眼布置图准确标定眼位。
第7条、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和残眼内钻眼,并必须坚持湿式钻眼。
第8条、工作地点必须支护完好,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钻眼机具应有“MA”标志。入井前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确认防爆性能良好,方准入井使用。
第10条、钻眼机具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机、自动停电等综合保护装置。
第11条、钻眼前要充分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并要完整无损,钻头应锋利。供水管、电源须接送至工作地点附近,保证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12条、进入工作地点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清理,难以清理时,要进行及时支护。在支护完整的条件下钻眼。
第13条、钻机工严禁带手套作业,开钻前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外露。
第14条、在钻眼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15条、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钻杆不要拔出,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听候处理。工作地点的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第16条、当钻孔突然与老空或旧巷相透时,应停止钻眼作业,并检查有害气体。如果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17条、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
第18条、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打眼,凡出现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19条、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钻处理。
第20条、钻眼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是否畅通,处理后再钻眼。
第21条、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眼机具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第22条、钻眼时,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23条、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钻机停止运转。
第24条、钻深眼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钻杆,开始时使用短钻杆。
第25条、钻机运转过程中,人员要避开传动部位。加退钻杆时,必须将按钮开关按至“停”位,待钻机完全停稳时,钻杆不转动时,方可进行。扶钻杆时应使用管钳,两人相互之间必须联系配合好,严防钻杆带动管钳伤人。钻机推进杆退回行程时,严禁转动钻杆。卸钻杆时,严禁回转,必须使用两把管钳同时用力卸开,摆放整齐。钻机移动或停止使用时,必须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
第26条、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做到开机时先开水再开机,停机时,先停机后停水。钻孔打到位后,将钻机离合手轮打到“空档”位置,继续转动返浆,直到钻孔内的煤粉返干净为止。钻杆拔出后,应及时用木楔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岩)粉堵塞炮眼。
第27条、钻机打眼过程中,要时刻观察钻机是否发热,或出现异常声音。若发现异常后,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防损坏钻机或将钻杆扭断。如果钻杆一但扭断,掉入孔内必须利用钻机配合公、母丝锥,将其打捞出,严禁将钻杆丢入孔内。
三、正常操作
第28条、打眼最少由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
第29条、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进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的送电2~3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30条、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钻进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调节后水量,排除孔内煤粉。成型的炮眼内煤粉必须清理干净。
> 第31条、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四、收尾工作
第32条、使用完钻机后,应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钻机撤至无淋水和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盘放好。
第33条、按规定进行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