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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对掘进巷道贯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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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对掘进巷道贯通有何规定?

  答:巷道贯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

  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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