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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出台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昨日(6月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了近日颁布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该《办法》将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以部令形式联合发布。据中港网资料显示,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在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开展岸线使用审批。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办法》强调,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

  《办法》指出,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就新出台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港网分析师认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是在2011年底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背景下,正式颁布并自今年7月起实施。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与管理工作,坚持先许可、后使用的原则。使用深水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码头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泊),必须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将制止以“建大报小”方式规避深水岸线审批程序等现象。

  据了解,在该文件正式颁布前的5月4日至6日,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举办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期培训班,对即将出台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政策宣贯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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