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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煤炭自燃倾向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我矿12#、13-2#煤层属自燃倾向性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I级,自燃发火期为3-6个月,依照鉴定结果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防止煤层自燃措施 
        (1)选择丢煤少、回采速度快、采空区漏风小的合理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布置,尽量缩短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或留煤柱等区域开采,应根据其地质情况和开采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2)提高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一次要采全高,不得留有顶煤或底煤,不得留有设计以外的煤柱。     
        (3)在沿煤掘进巷道时,禁止空顶空部,禁止堆积浮煤。     (4)已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所有隔离煤柱中不许任意掘进巷道。 
        (5)掘进石门见煤点过断层的部分托顶煤巷道必须有防止冒顶和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如出现冒顶,冒顶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并进行喷浆隔离。 
        (6)每7天利用束管人工采样对密闭内的气体成分进行检测分析。
        (7)每次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灭火记录薄内。 
        (8)对检测分析结果每7天进行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并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每天矿督察组对工作面的回采率进行检查,防止留有顶煤和底煤。  
        二、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1)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矿长是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煤层发火防治应负领导责任,应定期听阅防治自燃发火工作的汇报,并及时解决自燃发火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对防治自燃发火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副矿长必须做好所辖范围内的防治自燃发火工作;通防部门要负责日常防火监测及防治工作,安全科负责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在编制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时,都必须有防灭火措施的设计内容;如供水、消防管路、自动喷雾、注浆、合理的支护形式及煤柱的留设情况等,在井下要按规程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存足够的消防材料及工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替换。 
        (3)瓦斯检查人员应配备CO检定器,在检查瓦斯的同时检查CO浓度,在回风流中检查,并记录在瓦斯牌板上,对所有隐患点都要建立台帐,挂牌管理,设专人检查有害气体及温度。  历年来虽然没有发现采空区自燃现象,但是不能粗心大意,继续保持每7天用束管抽出井下气体采空区,进行分析,发现CO、HS、CO2、SO2等气体超限,而分析有自燃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措施:1、检查所有通向该采区的密闭,重新进行抹面;2、向采空区进行充惰性气体;3、制定防止漏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可靠措施;4、加密对采空区的束管检测。)    
        (4)完善矿井的防火措施。一是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池及供水管路系统;二是在各机电硐室、火药发放硐室及其它主要地点必须设置消防器材;三是在井下按照规程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库内应备有足够灭火用品;四是在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火的专门措施;五是主通风机应装有反风装置,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其供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由总工和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写出反风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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