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允许的商业组织类型
菲律宾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设立合资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1)合资公司:是指在菲律宾要求当地人拥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业中,外国投资者和菲律宾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共同成立菲律宾公司。对于持股比例较小的外国投资者,法律上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菲律宾公司的股东应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且大部分应为菲律宾永久居民。公司董事会由5 ~ 15名成员组成,董事会成员中菲律宾居民应占多数。每个董事会成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至少一股股票。公司应该有一名总经理、一名财务人员和一名秘书。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根据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财务官还必须是菲律宾的常驻居民。
(2)子公司:指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3)分公司:指总部在菲律宾指定的商业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外国公司在菲律宾的延续。在菲律宾开设分公司之前,母公司必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放至少10万比索具有实际市场价值的证券。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内,分公司必须保存实际市值等于其总收入2%的证券(不少于500万比索),证券储蓄将在分公司撤出菲律宾时退还。
(4)代表处:指由母公司直接指定的代表处,根据总部要求在菲律宾承担信息传递、产品推广和质量控制活动,在菲律宾不取得收入。该代表必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向菲律宾汇款30,000美元。
二。菲律宾商业组织注册管理部
(1)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登记;
(2)贸工部(DTI):独资企业注册及企业名称申请书;
(3)投资机构(BOI):享受菲律宾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待遇的注册企业;
(4)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PEZA)等独立的经济区管理机构:享受经济区优惠政策的企业注册;
(5)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外资回收和利润汇出;
(6)国家税务局(BIR):取得税务证明编号;
(7)社会保险系统(SSS):获取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号;
(8)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获得政府健康保险系统成员资格。
三。商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
(1)申请人的资格
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在菲律宾做生意或准备做生意;未被菲律宾法律取消资格的法人。囚犯和道德败坏的人没有资格申请。菲律宾总统赦免出狱者除外。
(二)外国投资者注册商业机构所需的相关文件。
1.根据贸易和工业部颁布的第7042号共和国法令,允许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授权书副本;
2.菲律宾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国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及原件;
4.贸易和工业部根据第7042号共和国法令制定的完整表格17;
5.菲律宾常驻机构的书面委托书;
6.其他相关机构的许可。如:科技部、警察厅等。
7.外国零售商需要许可证来经营第1180号共和国法令允许的零售业务;
8.外资占30%以上的法人公司或合伙公司,需要取得证券委员会颁发的菲律宾营业执照;
9.其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业务需要不同的条件。比如有些商家需要提供职业经历、职业技能证书、雇佣合同等。
(三)申请特定业务所需的文件
1.申请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交母公司登记证书复印件、批发销售许可证(如果母公司是按照全销法第3952号修正案登记的)和受让方的书面申请;
2.申请维修行业和进口、生产、销售灭火器、灭火装置和灭火器材的,应当提交贸工部出具的评估函;
3.申请保税仓库业务,需要提交贸工部颁发的保税仓库许可证;
4.申请货运代理或者船务代理的,应当提交贸工部颁发的授权证书;
5.申请行业协会管理的行业或职业,必须提交行业协会颁发的许可证。特许经营行业需要提交特许经营协议和特许人注册证书复印件;
6.变更已故申请人登记的营业机构以扩大业务的,需提交其合法继承人的委托书;
7.转让商业机构时,必须提交之前使用该商业机构的人的弃权公证书。
(4)申请子公司登记所需文件
1.在证监会等机构注册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由发证机关签发的证书;
4.申请设立经董事会授权的商业组织的决议;
5.由公司秘书处签发的证明文件,以确定签署人;
6.证券委员会授权在菲律宾经营业务的证明(如果外资超过总资本的30%)。
(5)企业注册后的管理
1.企业登记续展
注册企业的经营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以原注册名称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注册延续手续。
2.企业注销和撤销
注册企业5年经营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贸工部将通过贸易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定期注销;注册企业所有者因经营亏损而终止经营活动的,经申请可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批准注销,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亏损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根据董事会(或相应级别)的决议,声明公司自停业之日起无债务,否则需要向其债权人提供《停业通知书》或公司解散证明,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登记人死亡的,应当提供其法定继承人或者个人代理人出具的死亡证明的书面文件。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名称被认为不可接受;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自注册之日起15日内未上市或未出示营业执照的;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开业的;经营属于专门政府机构的业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允许他人或法人使用公司名称;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合同期满,允许他人或者法人在有效经营期限内使用企业名称的;公司地址变更;业务与核准的经营范围无关;危害国家安全;以企业名义从事不道德或非法活动。
3.企业信息的变化
对于经营期内未注销的企业,可以变更以下信息:注册人的地址、资金、经营范围(如果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必须与核准的经营范围相关,否则需要注册新的公司)、产品、服务、婚姻状况。
企业在经营期内变更信息的,必须有信息变更证明,作为原证明的补充证明。企业的名称变更必须通知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并由他们签字。注册人应填写地址、经营范围、资金等。企业按规定的表格要求,并向贸工部或贸工部的当地派出机构报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附董事会决议;只能修改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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