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下属单位)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是省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法规、规范和办法。 参与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国土资源供应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市(州)、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定内容进行核查;依法审批的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备案;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保护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行政执法和国土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或参与有重大影响的市(州)际、权属纠纷的调解,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按规定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实施耕地特别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监督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权属、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国有土地划拨和使用目录指南;制定实施乡(镇)村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七)、组织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全省地价;审批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审查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按规定管理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批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资质评估,确认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管理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登记、发证、转让、审批和注册工作。 (九)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工作,指导、监测和监督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地质环境;确定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其他资金;承担省级国土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和监督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组织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动态检查;查处市州政府、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 (十三)、归口管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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