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入标准中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是指高铝粘土矿区的高铝粘土矿和经窑炉煅烧(熔融)的高铝粘土熟料。
生产布局条件
高铝粘土开采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限采区内新建高铝粘土矿。禁止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现有矿山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居民区、学校、托儿所、疗养院、医院、食品、医药、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在主要河流、公路、铁路干线两侧1公里以内、一定范围内,不得新建高铝粘土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
5)新建高铝粘土矿的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采矿设计应根据资源条件、赋存条件和采矿设计方案,选择安全、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设备。
6)高铝粘土选矿企业单条生产线原矿年处理能力应大于5万吨。要求选矿回收率达到80%以上。
高铝粘土熟料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吨,其中,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
回转窑& ge3万吨
隧道窑& ge2万吨
梭式窑和竖窑& ge一万吨。
资源综合利用与能源消耗
高铝粘土矿山企业露天开采回采率要求达到80%以上,地下开采回采率要求达到70%以上。
一般来说,高铝粘土矿只能用作耐火材料、刚玉磨料、高铝水泥、陶瓷匣钵等工业原料。必须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与同一矿床共生的多种耐火原料和相关矿物,防止优势材料被滥用。
鼓励对低品位高铝粘土矿进行选矿提纯,分品位分类利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高铝粘土熟料煅烧平均能耗指标要求:
吨窑产品能耗低于220千克标准煤。
每吨隧道窑产品能耗低于230公斤标准煤。
梭式窑吨煤能耗低于300千克标准煤。
每吨窑产品能耗低于180公斤标准煤。
熟料煅烧设备应通过技术改造采用环保节能窑炉,并采取余热回收利用措施。
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高铝粘土矿开采和熟料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的要求,履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义务。
主要产品质量
高铝粘土生料和高铝粘土熟料应符合以下标准:铝矾土(GB/T24483-2009)和高铝铝矾土熟料(YB/T5179-2005)。
安全、健康和社会责任
高铝粘土的开采和生产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高铝粘土采选企业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机构,配备地质和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资源和储量的动态监测。大中型矿井应配备3-5人,小型矿井配备2-3人;无条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以合同(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
矿山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矿山开发相关专业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其中大中型矿山2-3人,小型矿山1-2人。
企业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关保险费。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监督和管理
高铝耐火粘土资源重点地区应制定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规划且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高铝粘土项目应当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编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对资源回收率、综合利用水平、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对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保障程度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价。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立项。
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关闭企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现有高铝粘土开采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加强管理,达到这一准入标准。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应当停产整顿,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高铝粘土开采和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高铝粘土;用户不得购买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厂商生产的相关产品。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生产企业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出口供货资格和产品出口许可证。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地方高铝粘土开采和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对高铝粘土矿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检查。
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布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高铝粘土开采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公布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高铝粘土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级铝土批发市场的产品配置功能,遵循& ldquo优用、优质优价、综合利用& rdquo调节产品流向,统筹安排各地区、各行业对高铝粘土的需求,合理高效配置矿产品的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国内外高铝粘土市场的分析研究,推动矿山生产技术的发展,在行业内推广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评价体系,提出科学公正的评价意见。
附上
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各类高铝粘土矿山和高铝粘土加工企业。
本准入标准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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