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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方面违规行为(22条)

瓦斯管理方面违规行为(22条) >

   瓦斯管理方面违规行为(22条)
   1、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有措施没有严格执行的;
   2、局部通风机前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0.5%而开启运转的;
   3、检查老巷、停风区未执行二人一前一后,相距3-5米的;
   4、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检查瓦斯或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装药放炮的;
   5、局部瓦斯积聚20米范围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的;
   6、未按规程规定配备专职瓦检员或瓦检员未持证上岗的;
   7、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汇报、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
   8、瓦斯排放时,警戒人员设置不到位或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内的;
   9、排放瓦斯时无关人员未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或工作面及回风流流经区域未停电闭锁的;
   10、瓦斯排放时,未限量排放造成全风压巷道内风流中瓦斯超过规定的;
   11、总回风巷、采区、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未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
   12、下井前未对瓦斯检定器进行检查而又不能正常使用的;
   13、瓦检员用便携仪代替光学瓦斯检定器进行气体测定的;
   14、班中不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
   15、一人进入临时停风区域、老巷、封闭墙前进行检查的;
   16、高顶区不检查气体、不汇报、不处理的;
   17、未经允许进入警戒范围内;
   18、瓦斯超限未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的;
   19、气体涌出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20、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
   21、电钳工未检查电气设备地点瓦斯而检修电气设备的;
   22、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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