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7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封闭式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对核工业放射性物质尾矿库闭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和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封闭式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管理中央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解散和关闭破产企业的闭坑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由企业投资者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投资者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章闭库前的安全评估
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一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相关下游资料;
(2)水文气象资料;
(3)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
(4)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
(五)尾矿库运行管理(包括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资料;
(6)尾矿化学成分的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尾矿坝安全评价
1.对尾矿坝(库)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不良地质现象:
2.大坝的结构和构造;
3.坝体下沉、裂缝、坍塌和位移;
4.坝面渗透破坏(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
5.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海滩长度规范的实施:
6.尾矿库坝坡比及坝面防护:
7.坝内排水设施的作用和大坝浸润线的观测;
8.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性分析结果。
(2)尾矿库防洪能力安全评价
1.尾矿库防洪标准;
2.尾矿库调洪排涝能力情况;
3.泄洪建筑物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尾矿库的安全
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评价结果,按照《尾矿库安全管理条例》确定尾矿库的安全度。
(4)提出异常尾矿库的处理建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类、二类仓库和认定为危险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章封闭式图书馆的设计与建设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闭库前一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封闭式尾矿库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封闭式尾矿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尾矿库闭库设计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未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建设。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密闭仓库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密闭仓库建设和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闭库施工应按照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并执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5418-95)及国家相关规范和规定。
施工中如需局部修改设计,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设计的重大变更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密闭仓库设计。
第十六条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施工应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
第十七条隐蔽工程必须分期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设备和材料质量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
第四章闭库验收
第十九条密闭仓库建设完成后,企业应当向审批密闭仓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密闭仓库验收。
第二十条申请闭库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的;
(二)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的封闭设计已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闭库工程有完整的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闭库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尾矿库所在行政区域的位置和面积;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建设和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筑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防洪和排水形式等。;
(四)封闭仓库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闭库的设计和批准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建设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
(八)建设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安全验收应当符合批准的闭库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程的要求。
安全验收基本合格的,应采取局部工程处理;安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发布前已停用的尾矿库,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本规定进行审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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