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2.安全防护设施,应有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4.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措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凡不符合要求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进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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