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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理保经上海分公司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永达理保经上海分公司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88号、183号、184号)显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 

  张灿松作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事实负责,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给予张灿松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李湘菁作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责任人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事实负责,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给予李湘菁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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