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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证券新疆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账户管理等内控不完善

世纪证券新疆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账户管理等内控不完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在账户管理、异常交易监控、防范场外配资、经纪人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该分公司限期改正。要求该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和经纪人管理,提高防范场外配资风险、有效处理异常交易的合规管理水平。 

  官网显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0年的江西省证券公司。2001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迁至广东省深圳市。2019年3月,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收购世纪证券。目前,公司已迁址至深圳前海,注册资本从7亿元增至40亿元,净资产逾50亿元。 

  作为一家业务牌照齐全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世纪证券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等全方位综合证券服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账户管理、异常交易监控、防范场外配资、经纪人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分公司限期改正。要求你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和经纪人管理,提高防范场外配资风险、有效处理异常交易的合规管理水平。你分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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