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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电股份实控人孙庆炎涉泄密 与内幕交易者存资金往来

杭电股份实控人孙庆炎涉泄密 与内幕交易者存资金往来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显示,当事人万行因内幕交易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603618.SH)股票被证监会处罚。

  2020年11月13日,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的投资平台,以下简称“工控资本”)相关人员与杭电股份相关人员首次洽谈,双方各自介绍了公司的情况,杭电股份方提出收购的设想和条件。2021年1月14日,工控资本方向杭电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炎表达了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的收购意向,同时希望杭电股份方面回访广州工控。

  2021年1月21日至4月17日期间,杭电股份方回访广州工控,广州工控方也对杭电股份进行了考察,双方就产业协同、合作意向、上市公司总估值、收购对价、转让比例等进行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孙某炎并在杭电股份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集团”)董事会上通报了杭电股份与广州工控的合作沟通情况。

  2021年4月23日,杭电股份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集团与广州工控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21年4月26日,杭电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炎家族将其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至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间接持有公司29.95%股份。

  证监会判定,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情形,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孙某炎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万行与孙某炎两人相识,两人存在资金往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万行与孙某炎共有过10次通话联系。万行证券账户2021年4月13日开始买入“杭电股份”股票,于4月13日、4月20日、4月22日、4月23日共计买入74.21万股“杭电股份”股票,买入金额共计439.88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盈利31.46万元。上述交易由万行下单操作,交易资金来自万行自有资金及其借用资金。

  万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杭电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没收万行违法所得31.46万元,并处以62.92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杭电股份2015年2月17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7亿股,持股比例29.95%,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53亿股,持股比例22.14%,孙庆炎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958.23万股,持股比例2.83%。公司年报显示,上文中孙某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孙庆炎,且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孙庆炎。

  公司2021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本次股权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庆炎家族将其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至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间接持有公司29.95%股份。本次交易不构成要约收购。本次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仅为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签署。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各方协商,永通控股持有的公司29.95%股权的交易价格初定为15.5166亿元。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万行,男,1989年4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行内幕交易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1月13日,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的投资平台,以下简称工控资本)相关人员与杭电股份相关人员首次洽谈,双方各自介绍了公司的情况,杭电股份方提出收购的设想和条件。

  2021年1月14日,工控资本方与杭电股份方洽谈,工控资本方向杭电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炎表达了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的收购意向,同时希望杭电股份方面回访广州工控。

  2021年1月21日,杭电股份方首次回访广州工控,双方就产业协同、合作意向进行了交流。

  2021年3月4日、3月18日,广州工控方带队考察杭电股份。

  2021年3月25日,孙某炎带队回访广州工控,杭电股份与广州工控就上市公司总估值、收购对价、转让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4月17日,杭电股份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集团)召开董事会,孙某炎在会上通报了杭电股份与广州工控的合作沟通情况。

  2021年4月19日,广州工控方赴富春江集团,与杭电股份方进行现场谈判,双方确定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内容。

  2021年4月23日,杭电股份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集团与广州工控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2021年4月26日,杭电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炎家族将其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至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间接持有公司29.95%股份。

  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孙某炎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万行内幕交易“杭电股份”股票情况

  (一)万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万行与孙某炎两人相识,两人存在资金往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万行与孙某炎共有过10次通话联系。

  (二)万行利用“万行”证券账户交易“杭电股份”股票情况

  1.“万行”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万行”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证券营业部,开户预留联系方式为万行本人手机号码。

  2.万行利用“万行”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万行”证券账户2021年4月13日开始买入“杭电股份”股票,于4月13日、4月20日、4月22日、4月23日共计买入742,100股“杭电股份”股票,买入金额共计4,398,81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盈利314,589.90元。上述交易由万行下单操作,交易资金来自万行自有资金及其借用资金。

  3.万行交易“杭电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万行”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万行”证券账户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新开立的账户,开户时间为2021年4月6日。

  二是“万行”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杭电股份”股票时间以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万行与孙某炎于2021年4月6日、4月7日、4月22日存在多次通讯联络。2021年4月13日“万行”账户突击转入资金200万元,并于当日开始买入“杭电股份”股票,随着内幕信息所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不断推进,“万行”账户越临近公告时点持仓量呈现逐步放大的特征。2021年4月26日内幕信息公开后,5月11日“万行”账户卖出全部“杭电股份”股票。

  三是万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杭电股份”股票意愿强烈,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万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一买入“杭电股份”股票,买入股数多,成交金额大,呈现重仓、单向、集中的交易特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出差行程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万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万行”证券账户交易“杭电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万行违法所得314,589.90元,并处以629,179.8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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