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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财务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规定报统计报表等资料

美的集团财务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规定报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佛汇处〔2022〕4号)显示,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美的集团年报显示,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000333.SZ)子公司,美的集团直接持股95%,间接持股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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