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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机制砂矿(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漳州机制砂矿(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建省漳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漳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4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到2007年7月底,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的各项任务,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管到位,实现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化。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重点治理,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勘查许可证过期失效勘查、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开采、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矿种、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采等。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加强巡查,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发现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对发现的无证勘查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对发现的无证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书面告知公安、工商、安监、电力、经贸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南靖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及时强制关闭证照不全的煤矿。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法予以查处。范围包括: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出租采矿权、非法抵押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未备案、未按期进行建设、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建设。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开采秩序。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安、工商、安监、电力、经贸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对破坏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应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渣场的检查。如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进行预防或处理。

4、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加强矿区现场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经贸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要密切配合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60%的非煤矿山企业,2007年底前完成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5.全面检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发展计划、经贸、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企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于玩忽职守、违法审批、以权谋私、党政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6.开展重点矿种、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我市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矿种有:煤矿、金属矿、建筑石材、装饰石材、华安玉、硅砂、河砂、高岭土、地热、矿泉水;重点矿区有长塔煤矿、漳浦-东山-诏安硅砂矿、九龙江-漳江-东溪河砂矿、长泰县梧田山花岗岩矿、漳浦县枣山花岗岩辉绿岩矿、华安县华安玉石矿、平和-南京金属矿、相城区地热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矿种和矿区进行整治。

7、继续推进“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全面关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九龙江两侧“禁采区”开采矿山,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改善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8.开展煤炭资源回收率专项检查。南靖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强制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计划管理。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南靖县人民政府也将完成长塔煤矿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

2.严格矿业权管理。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在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时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矿业权申请、延期、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易发区未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一律不得审批发证。

3.优化矿井规模结构。以砂、石、土为重点,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合理设置矿业权,整合小矿资源,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煤矿小矿整合由市经贸委牵头,非煤矿山小矿整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地要制定小矿整合规划,抓好落实,2006年底前完成小矿整合。

4.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已设立的矿业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5.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加快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规划、经贸、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民爆器材使用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把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2)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实现采矿权人依法办矿。到2007年7月底,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化。

(3)检查和验收

2007年8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政府。2007年9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政府。2007年10月,通过省政府组织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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