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开采申请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一、开采矿泉水、地热钻井审批由采矿权(地热)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泉水、地热井钻井申请表;
(2)可行性论证报告(4份);
(三)可行性报告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井位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2000;
(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的证明;
(七)区、县地质矿产部门的核实意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地热开采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地热井打井申报表》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初审合格后窗口受理。
(三)经办处室现场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五)联合审批,做出决定。
(六)出具核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通知由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一窗口领取。
三。地热开发申请时限
20个工作日,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间。如果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开采地热应用时间的划分
(一)受理申请后1日内;
(二)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三)联合审批的,作出决定的时间为6天。
(4)发出通知并支付相关费用后4天。
(五)领取《地热井钻井批准通知书》1天
五、开采地热申请费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申请人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经评估确认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