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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晨创通收警示函 违规减持中望软件

达晨创通收警示函 违规减持中望软件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对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4号)显示,经查,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软件”,688083.SH)的股东,于2022年3月23日、3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中望软件股票38081股。

  但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其在中望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望软件2021年3月1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4月8日,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第七大股东,持股179.42万股,持股比例2.9%。

  中望软件2021年3月8日发布的《中望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达晨创通”。股东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就本企业于2019年10月通过发行人增资扩股取得的232290股股份(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9年10月11日)起锁定3年,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增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规定: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64号

  关于对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软件)的股东,于2022年3月23日、3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中望软件股票38,081股。但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你公司在中望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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