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1984年第8号)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一法律,1988年12月26日,通过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88年第13号联邦法。阿联酋经济贸易部颁布的贯彻《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30日生效。
《公司法》内容广泛,有329条。除了根据该法可以在阿富汗建立的实体形式之外,该法还涉及合伙人、股东和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变更、合并和清算;以及政府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法》规定,在阿联酋设立的所有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
(3)合资企业
(4)公众股份公司
(5)私有股份公司未披露。
(6)有限责任公司。
(7)合伙占美股份。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司不采取上述七种形式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些基本规则
公司法中“公司”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愿意共同参与经济风险投资以获取利润并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和亏损而签订的合同(此定义不包括个人独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外,公司基本章程及其他变更均应用阿拉伯文书写,并经相关官方机构认证,否则无效。
基本章程和补充修正案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合伙人的股份可以用现金或实物代替。
《公司法》第22条规定,除阿联酋公民的经营活动外,设立公司必须有一个或多个阿联酋合伙人,其在公司资本中的股份不低于51%。
公司的解散
公司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法院也可以应合伙人的请求,在裁定合理后,解散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合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外,解散公司的声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登记机关登记,并在两家当地阿拉伯日报上公布。公司的解散只能从其解散声明之日起对第三人生效。
一旦公司解散,清算就开始了。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保持其法人地位,直至清算结束。应在公司名称中特别注明“正在清算”字样。《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清算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任务。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公司法》第314条规定,外国公司只有经阿联酋有关当局同意,再经阿联酋经济贸易部批准,才能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一直在阿富汗任何自由贸易区运营的公司,或与联邦政府或酋长国政府达成“特别协议”的公司。
只有当外国公司有“代理人”时,外经贸部才会批准它们设立分支机构。代理人必须是阿联酋公民或其合伙人都是阿联酋公民的公司。代理机构的责任仅限于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或因分支机构的运作而引起的责任。所以“代理人”看起来和“担保人”很像。
二。移民居留及相关法规
完成企业注册手续后,担保人或代理人必须代为办理居留签证。
如果公司从国外雇人,必须向劳动部申请,为员工担保办理签证和劳工卡。
三。公司的设立
无论是从事贸易还是专业活动,一个公司在迪拜从事商业活动都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在选择公司的法律形式时,我们必须考虑:
(1)必须符合民商事交易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某些类型的贸易公司不适合从事某些活动,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从事保险和银行业务。但是,有些商业活动只能以特定的法律形式进行,如法律咨询和会计服务只能以专业公司的形式进行。
(2)投资金额取决于投资者个人提供资金的能力或从不同融资渠道合法融资的能力。如果项目对资金的需求较大,选择公众股份公司可以保证提供所需资金。
(3)公司的活动范围。也就是说,选择是在本地、区域还是国际开展业务。
(四)投资者的国籍。国内投资者可以以独资或其他公司的形式从事大多数类型的商业活动,而非国内投资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本地合作伙伴来从事商业活动。
四。公司类型
根据《公司法》(1984年第8号联邦法令)和1988年第13号法令对《公司法》的修订,在阿联酋成立了以下类型的公司:
(1)独资经营
只允许阿联酋和其他海合会国家的公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详情略)。
(2)建立商业公司。
在阿联酋包括迪拜设立的公司,必须100%由阿联酋国民拥有,或者阿联酋国民的股权不得低于51%。在阿富汗成立的商业公司必须采用以下形式:
1、合伙企业(Partnership)
两个以上合伙人平等持有股份,承担公司债务。仅阿联酋国民或获得国民待遇的外国人。
2.有限合伙企业
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按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有合伙人必须是公民。
3.有限责任公司
2-50个股东。资本不得少于300,000迪拉姆,股份不得少于1,000迪拉姆,股本不得流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法人的,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增加一倍;如果非阿尔巴尼亚国民持有股份,阿尔巴尼亚国民在公司中的股份至少占51%。公司不得从事保险、银行或投资业务。
这项业务多为外国投资者所采用。
4.公众持股公司
公司股权分为流通股。股东的责任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公司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迪拉姆。法律规定了成立这类公司的具体程序,股东必须准备公司章程和备忘录,股东不得少于10人。需要获得迪拜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才能开始认购,还需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才能宣布公司成立。
5.私人股份公司
由不少于三人组成,不公开发行,发起股东认购全部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迪拉姆。其他要求与上市公司相同。
6.股份有限合伙企业
由平等承担公司债务的合伙人和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的合伙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签订合伙合同,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合伙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公司资本不得少于500,000迪拉姆。
所有适用于公众股份公司的规定也适用于合伙股份有限公司。
7.合资公司(财团公司)
合资企业(财团公司)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以一个或一个以上合伙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这类公司不在工商登记表上登记,其设立行为也不会公开或公告。
(3)建立专业服务公司。
由专业人士共同建立的进行非商业性商业活动的组织。限于特定业务,如法律活动和咨询、审计、会计、承包工程和技术咨询及服务、管理和经济咨询服务及研究、技术服务、医疗和医药服务、教育服务及其他类似服务。公司不能介入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