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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经贸合作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蒙经贸合作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有哪些)

中蒙经贸合作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蒙经贸合作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有哪些) 蒙古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勘探阶段

(一)登记和办理勘查许可证

1.提交申请

在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信息中心查阅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向地质矿产登记局提出勘查许可证申请(填写该局确定的申请表)。国外企业或个人需要填写部分英文内容)。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办公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在蒙古的外国公民、法人和法律代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2)以个人名义申请时,必要时应附申请人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三)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该企业所在国批准颁发的相关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如果证书是外文的,应翻译成蒙古文。

(4)勘探区域的测绘。在地矿登记处提供的同一样式的地图上,清楚地标明待勘查区域所在省、县(市区)的名称、具体位置、交点和度、分、秒。

(5)收到按指定账号支付的手续费750美元(蒙古企业或个人5万图格里克)。

2.处理程序

地质矿产登记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准文件,并附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函。申请单位或个人自收到正式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此正式文件到探矿权所在地省级政府征求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省长签署。在办理完当地政府的手续,向地矿登记处提交其同意函,并缴纳第一年探矿权使用费后,即可申请勘查许可证。

自收到公文之日起30日内不能完成规定程序的,申请自动失效。

(二)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程序。

1.持有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许可证后30日内,与省技术监督局和探矿权所在地的县政府协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报县(市区)行政首长批准。

2.环境保护计划经批准后,持证人或个人应将计划送省级技术监督局和探矿权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负责人。

3.持有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和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承诺年度预算的50%存入相关县(市)行政首长开设的专用账户。

4.持有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记录和整理勘查成果中的负面效应和环境恢复情况,并每年向省技术监督局和探矿权所在省(首府)、县(市)行政首长提交报告。

(三)制定勘探工作计划

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制定勘查工作计划,并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司。

(四)签订土地和水的使用合同

根据蒙古国《土地法》,与探矿权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水土使用合同。

(五)提交勘探工作报告

年度勘查工作报告应按地质主管部门确定的样式填写,并在报告工作期结束后30天内,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司各报送一份。

(6)提交健康和安全信息报告

向技术监督局和矿产石油管理局提交信息报告,以确保勘探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当地居民的卫生条件和安全。

(七)提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

完成地质勘探工作,达到C级储量,并将地质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蒙古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牵头单位为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处)审批。

(8)勘探许可证的延期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申请延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天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地质矿产登记办公室申请延期。

这项工作要提前做好,勘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要按照矿产石油管理确定的样式填写,并经矿权所在地县级政府批准(部分省份需经省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省长签字)。在申请过程中,政府将检查以前的年度勘探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勘探报告、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报告以及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土地和水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上述项目没有完成或表现不佳,当地政府不会同意延长采矿权。

二、挖掘阶段

(一)将勘查许可证转为采矿许可证

1.提交申请

向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矿山登记办公室申请将勘查许可证转为采矿许可证(填写办公室确定的表格)。在蒙古国注册的外国法人,请填写英文部分)。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名称、正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姓名。

(2)如果申请人是企业,应附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该企业有权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3)按规定绘制的矿址图。标明矿区所在省、县(市区)的名称,矿区各角的顶点,并在地矿登记机关确认的统一地图样上标明各交点的度、分、秒。

(4)根据指定账号支付的600美元手续费收据。

2.处理程序

地质矿产登记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准文件,并附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函。自收到正式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持此正式文件到采矿权所在地省级政府征求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省长签署。完成当地政府的手续,并将同意书提交地质矿产登记办公室审查。经批准后,申请法定代表人与矿产石油管理局局长签订承诺合同,并缴纳第一年的矿区使用费,即可办理采矿许可证。

自收到公文之日起30日内不能完成规定程序的,申请自动失效。

(2)确定矿山占用的场地

采矿许可证登记后90个工作日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矿产石油管理局规定的技术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确定矿区边界,设立永久性界桩,并向矿产石油管理局发送边界确认卡。

(3)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矿山开发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矿产石油管理局审批。

(4)提交环境评估报告。

根据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矿山开发和相关建设项目(如公路和铁路)需要进行环境评价。因此,需要聘请蒙古国有环评资质的公司(确保其评估能通过自然环境部的公司)对开发矿山及相关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将环评报告提交蒙古国自然环境部审批。

(5)提交设计方案。

矿山开工建设前,应完成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方案,并提交蒙古技术监督局审批。

(6)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蒙古技术监督局首先根据审查通过的图纸和方案,对工程进行逐一验收。局验收合格后,由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统一验收。

(七)签订稳定的业务合同。

对于前五年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向代表蒙古国政府的财政部长提交签订稳定合同的申请(具体受理单位为财政部预算政策协调局)。具体时限为:投资200万美元以上项目10年,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15年。

(八)保证卫生条件和安全要求。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工作人员和当地居民的卫生条件和安全,并向技术监督局提交相关信息报告。

(9)产品出口检验

项目投产后,样品应送蒙古地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齐全后,去海关报关报检。

(十)缴纳资源开发费。

矿产资源开发费的缴纳标准为全部采销、待销、待运、待用产品销售额的2.5%。

具体定价方式:

1.对于出口产品,根据当月国际市场定期公布的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平均价格,并按照国际贸易接受原则;

2.对于在国内市场销售并需要在国内使用的产品,按照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

3.在国内外市场销售的产品的市场标准价格无法确定时,应当根据许可证持有人或者个人申报的收入计算。

付款方式:

(1)每季度开采和销售的产品的矿产资源开发费,待销售、运输和使用后,由持证人或个人在下季度上缴省税务局。

(2)每季度,持有矿产开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样式填报报表,如实填写本季度开采和销售的产品数量、销售、装运和使用的产品数量、销售计算依据、费用总额,签字确认后送我局。

(十一)提交环境保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持有矿产开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记录采矿作业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每年向环境保护部、省、县(市区)行政首长和主管环境问题的技术监督局报送环境保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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