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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矿产资源(菲律宾有矿产业吗)

菲律宾矿产资源(菲律宾有矿产业吗) 菲律宾采矿法规

一.条例

㈠1987年《菲律宾宪法》

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都应接受国家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国家有权通过合作生产、合资和产品分成协议,与菲律宾公民、菲律宾控股公司和协会(菲律宾至少持有60%的股份)共同开发矿产资源。宪法授权菲律宾总统与外国公司签署融资和技术协议,以勘探、开发和利用大型矿山、油田和其他矿物油。只有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控股公司(其中至少60%归菲律宾所有)可以收购私人土地。外国人和外资公司可以通过租赁协议租用私人土地,租赁期限为50年,每次可续签25年。

⑵1995年《菲律宾采矿法》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以及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采矿合同;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和采矿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分配、地质和采矿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此外,它还负责推荐采矿合同和承包商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的执行;地质和矿务局有一个地区办事处,负责处理授权事项。

菲律宾的矿业勘探和采矿许可证主要有:勘探许可证(PE)、矿产品分成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成协议(CP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证(QP)、采砂许可证(SAG)、小型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加工许可证和原矿运输许可证。

1.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由地矿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占50%以下)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各种矿产勘探活动,但不享有开采权。承包商的最低额定股本为1000万比索,最低实收股本为250万比索。经勘查发现的矿床在经济上、技术上具有开采开发可行性的,持证人可提交开采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可申请将勘查许可证升级为采矿协议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勘查许可证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2年,整个期限不超过6年(非金属矿)或8年(金属矿)。允许勘探面积:(1)土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的允许面积为1620公顷,公司为16200公顷;全国范围内,个人的许可面积为3,240公顷,公司的许可面积为32,400公顷;(2)海洋,距海岸线500米,允许面积个人8100公顷,公司81000公顷。

2.采矿协议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长发布。包括矿产品享用协议(MPSA)、合作生产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享有勘探、开发和开采合同区矿产资源的专属权利。承包商的最低额定股本为1000万比索,最低实收股本为250万比索。采矿许可面积:(1)土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的许可面积是810公顷,公司是8100公顷;全国范围内,个人的许可面积为1620公顷,公司的许可面积为16200公顷;(2)海洋,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

(1)矿产品享受协议(MPSA)

承包商需要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员来完成协议,菲律宾政府将分享采矿总产量。所有MPSA必须向矿务局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矿务局局长或矿务局地区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转让。在申请等待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长签发期间,矿务局局长可能会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勘探许可证(TEP)。如果MPSA申请批准,将从MPSA的勘探中扣除;如果没有被批准,它将自动失效。MPSA任期不能超过25年,可以延长。延期不得超过25年。MPSA到期后,由政府或其委托的承包商(公开招标中出价最高者)运营。原MPSA承包商在偿还所有合理费用后,有权继续以最高投标价获得MPSA。勘探期间,承包者可全部或部分放弃合同区,勘探结束后,必须放弃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区域。最终的MPSA面积为:金属矿5000公顷,非金属矿2000公顷。

(2)合作生产协议

由政府和承包商签署,政府提供采矿投入而不是矿产资源。

(3)合资企业协议(JVA)

与政府承包商成立合资公司,政府按投入资产和开采总产量分享收益。

3.融资和技术援助合同

由菲律宾总统发布。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低于50%)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承包商的最低投资额为5000万美元,最低额定股本为400万美元。FTAA授予金、铜、镍、铬、铅和锌矿物,但不授予水泥原料、大理石、砂石骨料等。合同条款和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延长。许可开采面积:(1)8.1万公顷土地;(2)32.4万公顷海洋。

4.矿物加工许可证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长发布。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和外资公司(菲方股份低于50%)建立和经营矿产品加工厂。任期5年,每次可延长5年,但总任期不超过25年。

(3)环境法律法规

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是菲律宾的环境保护和管理部门。其下属的环境管理局、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协助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

1.环境影响效应系统

资源开发被列为环境危害项目,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环境管理局颁发的环境合格证书(ECC)。表明ECC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遵守EIS的所有要求,实施批准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ECC项目之前和期间应采用的特殊方法和条件,以及项目结束时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2.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

3.有毒、危险和核废料控制法

4.清洁空气体方法

5.净水法

6.污染控制法

7.水法

8.国家环境使用费(NEUF)

二。矿业投资担保和优惠政策

(1)根据《采矿法》,承包者根据采矿协议享有以下投资担保:

1.投资回收权

投资者有权按照投资币种和回收日的汇率,将投资清算后的全部收益返现;

2.汇出收入的权利

投资者有权按照投资币种和汇款日的汇率汇出投资收益;

3.向国外贷款的权利

投资者有权按汇款时的汇率兑换成外币,以偿还因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而产生的国外贷款和外债的本息;

4.免于没收

政府不得没收外国投资者和企业的财产。因公共使用、国家利益和国防需要征用的,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按照当日汇率和投资币种汇出没收财产的等值补偿;

5.免于征用权

政府不得征用外国投资和企业资产。如果在战争和紧急状态期间需要征用,政府将在征用时或战争和紧急状态结束后给予投资者公平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按照当日汇率和投资币种汇出被征收财产的等值补偿;

6.保密权

在项目期间,政府及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将根据《采矿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机密信息保密。

(2)菲律宾矿业法规定的矿业活动一直被列入投资优先计划(IPP)。根据菲律宾《采矿法》第90条规定,承包商可以在采矿协议和FTAA(勘探许可证只享受财政优惠)下享受《综合投资法》(OIC)规定的各种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政策。根据投资法,获得优惠激励的矿业企业必须在投资机构注册。只有菲律宾人或菲律宾企业(菲律宾人股份至少占60%,由菲律宾人拥有和管理30年)才能享受优惠,100%出口企业不包括在内。但如果企业产品出口达到70%以上或先锋项目(生产在菲律宾尚未商业化的产品或提供在菲律宾尚未尝试的技术、配方、加工和生产方案),则可享受优惠待遇。

在投资部门注册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所得税免征期限:从商业运营之日起,先锋公司免征所得税6年,非先锋公司免征所得税4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得税免税期可以延长一年:

(1)按照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材料;

(二)资本设备与员工的比例符合BOI规定;

(3)经营前3年,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

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视其扩大的规模,从新经营之日起可再延长3年,但不享受额外的提薪减费。无论如何,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

2.使用保税仓库且70%以上产品出口的企业,进口零配件和耗材免税;

3.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达到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从业人员比例的,新增从业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的工资所得税减按50%征收。但不能与所得税免税期同时使用(企业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减征75%);

4.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及其附件可享受税收抵免;

5.使用保税仓库的企业进口仓储设备备件免税;

6.自注册或商业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码头税和各种出口税费;

7.自注册之日起,先锋企业6年内免征地方税收,非先锋企业4年内免征;

8.自注册或商业运营之日起10年内,进口的生殖和遗传材料免税。

享受以下非税收优惠:

1.简化进口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消耗品以及出口加工产品的海关手续;

2.对储存设备的使用没有限制,必须签订再出口合同;

3.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请外国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4.有权根据海关规定使用保税工厂和仓库。

在BOI注册的外国企业在菲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享受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所得税6年(与先锋企业相同);

(2)企业批准经营后,其基础设备建设100%免征收入;

(3)新员工(包括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100%免于收入;

(4)投资优先领域可以拥有100%的股权。

三。税费

60%的矿业收入被菲律宾政府和人民使用。

(一)中央应缴纳的税费

1.所得税:除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外,承包商应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法缴纳所得税,通常为32%;

2.矿产品税:

(1) 10比索/吨煤和焦炭;

(二)所有非金属矿产品均按矿产品实际总产值的2%征收;

(3)所有金属矿产品,按矿产品实际产值的2%征收;

(4)石油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的3%,由买方支付。

3.关税:进口机械和资本货物时需要3%的税率;

4.增值税:除了关税,进口还要交10%的增值税,出口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5.采矿特许权税;

6.印花税;

7.资本增值税。

(二)应缴纳的地方政府税费。

1.营业税;

2.房地产税;

3.报名费;

4.占用费

承包人支付占用土地的土地占用费。矿产储量每年每公顷征收100比索,勘探每年每公顷征收5比索,采矿每年每公顷征收50比索。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费用。

5.公共税;

6.其他地方税。

(3)代扣税费

1.工资总额;

2.银行利息收入;

3.技术转让特许权税;

4.外债利息支付;

5.外国股东的股息;

6.本金汇出。

(4)其他税费。

1.美洲自由贸易区中的政府份额;

2.土地使用费;

3.土著费;

4.社会发展计划费;

5.环境保护费;

6、采矿技术和地球科学研究开发费;

7.采矿残渣和废物费: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确定,并可根据情况增加。

四。其他相关规定

(1)矿区发展和矿业科技规划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者实施矿区发展和矿业科技计划,每年拿出直接采矿和矿产品加工成本的1%,帮助矿区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福利,促进矿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具体措施包括:

1、通过建设社区学校、医院、教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系统、社区住房、培训设施等公共设施,增强矿区及周边社区的发展;

2.通过为研究机构提供设备和资金;向菲律宾人推广采矿加工技术、环保措施和社区发展计划;出版科技刊物普及矿业知识等手段,促进当地矿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3.优先雇用菲律宾人参与矿业生产,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培训计划,鼓励菲律宾人参与矿业生产各方面的实践和管理;

4.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当地的产品、服务和技术;

5.在合同终止前一年内,将基础设施和设备移交给当地政府,以确保采矿业的连续生产。

(二)安全和环境保护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了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求所有承包商遵守,主要包括:

1.禁止16岁以下的人从事任何采矿作业,禁止18岁以下的人从事地下采矿作业;

2.50人以上的矿井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采矿经验的专业工程师和1名注册工长;

3.区域办事处指导员可随时到现场监督检查采矿作业,要求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暂停采矿作业,直至危险解除;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地区办公室。

菲律宾采矿法要求承包商在采矿合同或许可证期间保护环境并制定环境保护计划。承包者或被许可人提交采矿合同或许可证申请文件时,应包括环境保护许可证和环境保护计划。要求承包商拨出相当于整个项目10%的资金用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费用。

(3)采矿辅助权

1.伐木权

在矿区内,承包方可以根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砍伐树木,但必须在开采后补植。

2.用水权

在矿区,承包方可以根据相关水法律法规取水用于生产,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水权和重新分配水资源;

3.建造附属设施的权利

承包商有权在矿区修建道路、铁路、垃圾场、破碎厂、仓库、储存区、港口设施、机场、跑道、变电站、电话线和其他基础设施,以及水井、隧道、渠道、新河床和其他项目;

4.拥有爆炸的权利。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下,承包商有权拥有和使用矿区内的炸药;

5.承包商有权在不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进入私人领地或过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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