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知识>在朝鲜投资成功的中国企业(朝鲜有外国企业吗)

在朝鲜投资成功的中国企业(朝鲜有外国企业吗)

在朝鲜投资成功的中国企业(朝鲜有外国企业吗) 朝鲜外资企业破产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

1989年(2000年)4月19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第1504号令通过。

第一章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基础

第一条破产是指法院对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的资产分配给债权人,并解散企业的管辖权。

朝鲜的《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有助于在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中建立严格的缺席和秩序,确保债权债务的正确清算。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为法人并开展企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债务超过其财产,或者发生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或者按照一般程序不能解散的,应当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按法院判决执行。

第四条。能从共和国政府机关、企业和团体获得财政资助或担保,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得宣告破产。

第五条企业破产申请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可以中止。

第六条企业破产案件由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法院管辖。

罗先经贸区企业丰资案由罗先市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梅峰申请和破产宣告

第八条破产申请由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提出。

负责解散企业的清算委员会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法院提出。

第九条债权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回债权数额的,有权申请企业破产,以收回债权数额。企业有三个以上债权人的,必须经一个以上债权人同意。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债权人的姓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债权的名称、数额和期限、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的名称和住所,并附未清偿债权的理由和批准破产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为逃避责任,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可根据董事会或联席会议的决定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亏损情况和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因,并附清债务和财产等文件。

第十一条负责解散企业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认为应当破产的,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财产和债务情况以及未按通常程序解散企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前,破产申请可以被撤销。

如果破产申请被取消,破产申请应提交给有关法院。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此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适当的,应当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判决,并将判决书副本送达破产申请人和有关企业。

判决书应当载明破产企业名称、法人名称、破产依据、判决日期等。

第十五条被宣告破产的企业自收到判决书副本之日起,终止其会计核算、正常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被通知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二日内,通知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机关,并办理必要的登记。

第十七条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破产手续办理完毕前,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企业住所,并应当就有关破产的问题作出说明,为办理破产手续提供协助。

第十八条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在申请破产前或者申请破产后六个月内,隐藏、分配、无偿或者折价转让财产的;在破产申请后或者三十日前没有法定依据放弃债权的;预见企业破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19条法院应于宣告破产之日起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成员二至三人。

批准成立有关企业机关、金融和银行机构的职工和其他人员或成为清算委员会成员。

清算委员会的主席由法院任命。

第二十条清算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确定60日债权申报期、债权调查确定期、破产宣告后20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对破产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日期、破产企业财产持有人申报日期和财产返还日期等。;

(二)通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财产持有人破产;

(三)破产企业的印章、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名单等文件;

(四)在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评估破产企业财产的价值;

(五)根据需要,查封破产企业的财产,制作有关文书;

(六)制作破产企业的帐簿、财务报表和财产目录,并提交法院;

(七)终止破产企业的经营。

(八)终止截至企业宣告破产之日尚未履行的合同,或者中止履行。

第二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指定日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负责人,听取清算委员会关于企业破产历史、财产和债务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破产债权额的过半数。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有效。

第三章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申报应当载明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债权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期间、债权发生依据等内容。享有债权以外的债权的,须附请求的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收到债权申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债权登记。债权登记应当按照债权申报表的样式办理。

第二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间未申报的债权无效。

通知破产的清算委员会未收到答复的,应当再次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六条在债权调查期间,清算组应当根据申报内容对债权进行调查。

债权调查应委托相关机构或亲自咨询。

第二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有争议的债权通知有关债权人。

债权人有权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定其债权。

法院审理申请案件后,应将审理结果通知清算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申报内容与调查内容不符的债权,以及尚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争议的债权,由清算组确定。

第二十九条债权调查确定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编制债权表:

(1)按有无优先权区分债权,按债权金额大小顺序记载;

(2)债权以外的债权分为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金、手续费、诉讼费用等。,并记录在案;

(3)对未到期的债权,以破产宣告日为清偿日,计算并记录债权数额;

(四)债权金额和债权调查确定期间提出的内容,应当按债权单独记载;

第三十条清算委员会编制的债权表必须经债权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认可。

经批准的债权表对所有债权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债权申报单和债权表由法院保管。

法院可以根据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要求,出示有关文件。

第四章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破产财产应当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破产财产包括被宣告破产企业的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在破产程序过程中取得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第三十三条分配的破产财产由清算组负责保管。

清算组应当追回未缴纳的出资份额,追回破产企业的债权金额。未到期的债权,自破产宣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该企业有债权的,清算组可以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抵销。根据抵消贸易银行当天公布的外汇牌价表。

第三十五条清算委员会为了分配财产,可以变卖产品、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第三十六条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国家手续费和破产手续费用;

(二)工资和保险费;

(3)税收等国家义务性缴款;

(四)破产程序中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违约金;

(五)有担保的债权。

(六)无担保债权。

(七)债权以外的债权。

第三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支付国家处理费和破产程序的情况通知债权人负责人。

清算委员会通知中提出的意见,按法院裁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选择无担保债权作为优先分配债权的,其分配顺序应当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应当按照分配顺序和债权表编制破产财产分配表。

破产财产分配表应当载明分配总额、实际分配额、被分配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和分配额等内容。

第四十条清算组应当将破产宣告之日至财产分配之日的利息计入破产财产分配表中的有担保债权分配。

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分配数额,但因财产不足不能继续分配的,其他分配顺序中的债权分配数额应当按照相同的比例确定。

第四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将破产财产分配清单提交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表须经法院认可;如果驳回,就按照法院的裁定。

根据法院的裁定,可以重新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按照经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表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自破产财产分配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编制企业破产总结报告,报送法院。

第四十三条法院应当对清算组提交的企业破产总结报告进行审查,裁定终结破产。此时应通知清算委员会终止破产,并责令其通知所有与破产有关的人员。

法院裁定终止企业破产的,不得上诉。

第四十四条因破产企业财产不足而未受清偿的债权无效。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财产,由受理案件的法院通过银行处理。

第五章和解法

第四十五条。和解是指在债权人同意被宣告破产企业的申请后,中止该企业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的审理程序。

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经董事会或联席会议讨论后,可以申请和解。

第四十六条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申请和解的,应当在调查确定债权期间向清算组提交和解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说明申请和解的理由、债务偿还方式、担保等。

和解条件应对所有债权人公平。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收到和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法院,并根据法院意见在债权人会议上审议决定。债权人、和解申请人和清算委员会成员出席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事宜。

根据债权人的意见,偿还破产企业债务的人也可以参加。

第四十八条和解申请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说明和解的理由和条件,回答债权人的提问。在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变更和解条件。

第四十九条和解申请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债权人同意,申请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破产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五十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方案,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

法院关于和解的裁定对债权人和和解申请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法院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方案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和解结果通知申请人。

收到和解批准裁定通知的企业,应当及时、正确履行和解条件规定的义务。

对于不诚实履行义务的企业,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和解。

第52条法院应于受理解散和解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裁定许可或不许可。

如果和解解散被批准,已经中止的破产程序将继续进行。

第六章。制作和裁决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算委员会经批准,可以予以赔偿或者处以罚款:

(一)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对清算委员会和债权人提出的问题不作说明和答复,或者作虚假说明和答复的;

(二)隐匿破产财产、伪造债务凭证或者批准虚假债务的;

(三)伪造、销毁帐簿、发票或者使其难以辨认,或者修改被清算委员会终止的帐簿;

(四)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经法院许可,离开企业所在地和住所,或者与他人联系、通讯,妨碍破产执行的;

(五)企业债务人或者破产财产持有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或者财产,妨碍办理破产手续的;

(六)妨碍破产程序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团体的责任人员和公民个人违反本法,对企业破产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黑色系期货收盘数据盘点(20220617)

上一篇:堆积角计算(π—π堆积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