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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矿山生态补偿)

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矿山生态补偿) 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nbsp& nbsp矿产资源是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资源保障。然而,长期以来,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加上制度保障薄弱和人们认识不足,矿产资源的开采造成了我国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论述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生态问题,评价了现行的生态补偿措施,提出了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对我国矿产资源进行生态补偿。 & nbsp& nbsp& nbsp& nbsp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生态问题:& nbsp& nbsp& nbsp& nbsp长期以来,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我们对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生态保护不够重视,形成了矿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特别是我们对矿产开发采取了“大、中、小矿并举,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发展”的方针,使乡镇和个体矿山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存在布局不合理、设备简单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其回收率远低于国家标准。这种“掠夺性”的滥采滥挖,严重浪费了宝贵的资源,造成了局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 nbsp& nbsp& nbsp(1)采矿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加剧生态恶化:& nbsp& nbsp多年来,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引发了采矿空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大面积土地被淹或盐碱化,加剧了西部矿区的土地流失和荒漠化。 & nbsp& nbsp& nbsp首先,土地荒漠化进一步加剧。 在矿产能源的开采过程中,一直遵循“地面服从地面”的原则,过去大量生产,忽视保护和恢复,导致大面积原生植被遭到破坏。 & nbsp& nbsp& nbsp第二,草地退化、荒漠化和盐碱化日益严重。 在矿区开发过程中,修建道路、铺设各种管道、开挖渡槽、建设厂矿等。,占用了大面积的草地,由此造成的土地沙化侵蚀使草地面积减少和退化,草地“三化”趋势持续。 & nbsp& nbsp& nbsp三是林地面积小,布局和树种结构不合理。 由于矿区采矿造成大面积沙化土地和盐渍化土地,造林难度大、成本高,导致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保护效益区域性中断,森林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降低,矿区沙尘天气明显增多。 & nbsp& nbsp& nbsp四是湿地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由于矿区深度开发,范围不断向外延伸,大量湿地被开发利用。 随着矿物化工的发展,污染排放加剧。打井过程中产生化学泥浆和洗井废水,使许多湿地成为泥浆池、污水池、废水排放池等。 土壤、植被和湿地水体的大规模污染破坏了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正在逐渐减少。 & nbsp& nbsp& nbsp(2)矿井排(突)水破坏矿井地下水平衡& nbsp& nbsp& nbsp如采煤造成采矿空塌陷,还危及地下水资源,加剧缺水地区供水短缺。 据调查,全国一半以上的重点矿区缺水,其中近一半严重缺水。 随着煤炭开采强度和延伸速度的不断加大,可能导致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矿区地下水位大面积下降,使缺水地区供水更加紧张,从而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另一方面,大量地下水资源因地层破坏而渗漏到矿井中并被排出,对矿区周边环境造成了新的污染。 & nbsp& nbsp& nbsp(3)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导致矿山生态环境污染:& nbsp& nbspSO2、CO2、CO等废气。煤炭等矿产开采形成的,从天上空向地下立体排放的矿渣和污染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直接损害周围居民健康。 & nbsp& nbsp& nbsp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加以保护和控制。 & nbsp& nbsp& nbsp& nbsp二。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评估的现行手段& nbsp;& nbsp& nbsp(一)国内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法律和政策:& nbsp& nbsp198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管理、勘查、保护、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基本法律,依法保护了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有勘查费、采矿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还有环境资源补偿费或生态环境补偿费、海域使用费等。 & nbsp& nbsp& nbsp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 & nbsp& nbsp& nbsp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2003年出台的推进西部开发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明确提出建立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纲要指出:“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和谁利用、谁付费的制度。” 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补偿费,可以为生态建设和保护筹集充足的资金,从而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2005年8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 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矿区生态环境实施监督管理,明确治理责任,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已投产的新建矿山企业应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和恢复进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要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行保证金制度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 nbsp& nbsp& nbsp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强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 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工程,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水平。 完善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超采污染监测。 尽快完成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普查,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做好重大工程地质基础工作。 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综合调查。 & nbsp& nbsp& nbsp在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中,各类资源环境管理、保护和治理费用(税务机关征收的资源税、资源行业管理机关收取的费用、部分地区试行的环保机关征收的生态补偿费)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生态补偿的性质。 & nbsp& nbsp& nbsp(二)国内生态补偿措施评估:& nbsp& nbsp上述政策措施在遏制因开采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 & nbsp& nbsp& nbsp1.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 nbsp& nbsp①收费项目多,缺乏协调性。 与自然资源开发相关的各部门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明确授权,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 nbsp& nbsp& nbsp②缺乏科学依据,激励效果弱。 没有基于自然资源价值和开发活动损失的收费标准,标准较低,难以激励开发商珍惜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 nbsp& nbsp& nbsp③手段单调。 如上所述,使用的经济手段大多是税费,其他经济手段很少使用。 第二,在现行税制中,只有少数税收措施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中。 生态环保主体税种不到位,相关税收措施相对较少,规定过厚。这些税种在设计之初,没有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系统性和预见性。 而资源环境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未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调整。 & nbsp& nbsp& nbsp④资金挪用严重。 由于收取的费用是自然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为了维持自然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投入到自然资源的修复、保护和增殖工程中,但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办公楼出租、改造和建设,参与违规高息存款和典当行投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挪用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最常见、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就是按照管辖范围收费,安排使用。 这样一来,一个地方的开发商向另一个地方的管理者支付费用,使得对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无法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上被转移到了其他地方使用。 & nbsp& nbsp& nbsp⑤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中,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深入开展。 但《矿产资源法》只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对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制度的“盲点”。 因此,必须将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发展的趋势。 & nbsp& nbsp& nbsp2.国内职能部门政策执行情况:& nbsp& nbsp①基层矿政管理不到位或缺失。 一些地方领导、矿业权人和基层群众矿业法制观念淡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和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有待提高。 此外,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缺乏全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缺乏统一规划和政策引导,一些矿业权人或业主急功近利,加剧了矿产资源浪费和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现象。 & nbsp& nbsp& nbsp首先,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降低了生态环保的门槛,或者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或者环评报告流于形式。 & nbsp& nbsp& nbsp其次,一些地方的政绩压倒民生。 很多地方为了政绩,挖空通过给企业“超国民待遇”来招商引资,追求经济增长。因此,一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不可少的环境评估成为吸引投资的一个慷慨的筹码。 再次,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地方生态管理部门从属于、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有所作为。 由于这些地方更注重经济利益,领导和直属单位都有相关任务,导致环保等生态管理部门执法困难。 & nbsp& nbsp& nbsp也有一些“无能为力”的生态保护部门失去了人心,有的甚至参与到这种“猫帮老鼠”的游戏中,与地方政府和污水矿企创造“双赢”的局面。 当环保精神被践踏,生态恶化,真正受损的无疑是公益和民主。 & nbsp& nbsp& nbsp②矿山生态管理职责重叠,没有明确分工。 矿山生态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由于职责交叉、缺乏明确规定,在监督管理、修复项目、资金投入等方面没有形成合力,影响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效果不明显。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 nbsp三。生态建设的手段 矿产资源补偿:& nbsp;& nbsp& nbsp由于补偿是利益差异的整合者,它可以改变成本与收益的时间空和动态关系,促进有害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鼓励有益行为的社会化以获得回报。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的生态补偿机制。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为妥善协调东西部、矿产资源产地和使用地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家应下大决心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承认生态环境价值。 & nbsp& nbsp(一)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措施的应用& nbsp;生态补偿:& nbsp;& nbsp1.从源头入手,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立项、设计、建设之初就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矿业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矿产开发项目。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开采矿产资源。 限制在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开采矿产资源。 对于新的矿产开发项目,矿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问题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坚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项目。 & nbsp& nbsp& nbsp2、加强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 应建立矿山环境损害的监测、报告和监督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地质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达标;逾期未达标的,实施限产或关闭。 & nbsp& nbsp& nbsp3.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 nbsp& nbsp& nbsp要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投入体系,严格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构建矿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局面,提高矿山企业和其他行业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 nbsp& nbsp& nbsp多元化生态资金保障措施是指生态环境建设要在“破坏者修复、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既要靠国家投入,也要靠国家投入,因为生态建设属于公益事业,国家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保证重点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还要依靠其他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包括: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费,用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更新和恢复;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开展对外交流,引进外资;动员全社会参与。企业负责解决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允许转嫁给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由地方政府负责,设施运行费用由受益方合理承担。 征收部分税费,设立矿产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助自然资源恢复保护、替代资源开发、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等。,从而促进生态环保产业的发展,把自然环境资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像普通商品一样进行管理,使其既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又能扩大再生产。 & nbsp& nbsp& nbsp(2)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矿产资源管理& nbsp;生态补偿:& nbsp;& nbsp1.建立科学的矿山地质生态影响评价体系。 要根据各地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强度和地质灾害特点,组织地质生态专家,不断修订矿山地质生态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对自然资源价值、开发活动效益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失进行综合估算和比较, 从而为矿产资源项目决策和项目立项后资源税、生态税的确定提供依据。 & nbsp& nbsp& nbsp2.逐步将各类矿产资源直接投入市场,在资源价格因素中考虑生态补偿,与其他商品形成合理的比价,最终建立可持续的矿产资源价格体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调整矿产资源价格,逐步与世界矿产价格市场接轨;根据不同区域和质量,兼顾资源的生态属性,实行差别价格政策,鼓励节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基准值进行评估,为管理和决策服务。 & nbsp& nbsp& nbsp3.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税费体系。 从生态保护的角度来看,经济手段主要影响边际环境成本MEC和边际消耗成本MUC。 MEC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环境污染损失,通过排污费收取;一部分是生态破坏损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通过生态补偿费来征收,构成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税体系,由环境生态保护主管部门征收。 MU部分,以及属于边际生产成本MPC的公共部分,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体系,可以由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征收。 因此,在环境税费政策方面,国家根据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或造成的污染程度,向其征收税费,以督促开发者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排放,重视生态保护。 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继续完善现行排污收费制度,逐步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做到污染者必须付费,重污染者必须多付费;逐步将相关资源部门现有的资源补偿费纳入资源税范围,逐步开征和实施矿产资源税等税种,规范纳税种类和标准;研究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相关税费,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程度,征收一定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税费;并制定和实施税收差别或优惠政策。 通过法律文件明确这些措施,清理现有收费,保证各种收费之间的关系清晰。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4.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 在征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税费的同时,要注意运用其他经济手段,特别是营造生态保护的市场,如拍卖、交易资源开发权等。对一些缺乏税收征收标准或难以制定专门标准的开发项目,在评估资源价值的基础上,可对开发权进行招标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可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在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投资政策、产业和技术政策等方面。对矿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支持生态保护事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生态经济政策。 & nbsp& nbsp& nbsp(3)通过国家行政 法律手段进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nbsp;& nbsp1.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覆盖矿区开发的全过程。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对已建矿山,加强监管全面实现生态环境达标,制定全面科学的闭坑方案,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水平;对关闭矿山,加强生态环境变化和影响的动态监测;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要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共同推进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新的矿产开发生态补偿办法,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障机制,加快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 nbsp& nbsp& nbsp2.开展生态执法体制改革,努力消除目前部门职能条块分割、交叉重叠的状况,实行垂直管理,以减轻地方保护主义对生态执法的压力,彻底解决执法不足、监管不力的问题。 如果控制生态部门的权力和生态部门本身的权力过度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那么生态保护要求的门槛就会成为一些急功近利的地方政府手中的筹码。 在缺乏监管和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地方生态执法部门必然会“污染渔利”。 & nbsp& nbsp& nbsp3.用法律手段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形成了“少数人负担、多数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贫困地区负担、富裕地区受益”的不合理局面,是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完善的集中反映。 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外先进经验,必须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建设,正确评价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立反哺式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制度,规范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同时,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执法力度,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执法,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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