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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税收优惠政策(铁矿石资源税减按)

金矿税收优惠政策(铁矿石资源税减按) 有色金属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被取消。

根据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岩金矿山资源税标准分为七档。按照当时的规定,一级岩金矿资源税最高每吨2.5元,最低每吨1.3元。考虑到应税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和当时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国家于1996年7月1日开始对包括岩金在内的有色金属矿山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但自2006年1月1日起,有色金属矿山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被取消,恢复全额征收。包括湖北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提高到每吨3元人民币;广东省为3.6元;湖南省提高到2.5元,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到3.2元。

此次调整,岩金七个品位矿资源税涨至1.5元/吨至7元/吨,平均涨幅114%。七儿岩低品位金矿涨幅最小,仅为15%;最高品位的一级岩金矿涨幅高达180%。但在此次调整中,砂金矿的资源税比例不变,从1.20元/50立方米到2元/50立方米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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