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与组织建设
在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经济活动中,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而这种财产权主要是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取得的。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体制和机制等构成的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形成交易机制的基本前提。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其基础性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产权制度、市场主体和市场组织体系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1)矿业权交易系统建设。随着《采矿法》的修订和相关配套法律、部门规章的颁布实施,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1996年修订实施的《采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部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矿业权交易方式,明确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申请审批、招标拍卖,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出让、定价、投资、合作、租赁、抵押。2003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招标方式、公开信息内容和市场监督管理。200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权限的通知》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交易制度。
(2)专业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外,还应该运用相应的技巧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和实施有赖于中介组织的参与。矿业特有的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有两种,分别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估机构。
一是建立和发展矿产资源储量评价体系。1999年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审鉴定办法》(1999年)、《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矿产资源评估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标志着中级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储量评审的资格管理和评审工作得以确立。2003年,改革了保护区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备审查管理权限,实行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体系的建立和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2000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订)、《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体系。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格管理的审批制度和评价结果的确认制度,为今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首先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目前,该系统是& ldquo评估报告的统一归档监督管理& rdquo系统。二是矿业权评估资质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交由协会负责,实现了行业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标准体系框架、评估人员基本职业道德标准、矿业权评估基本技术标准等。,进一步规范了职业行为和制度。
2.矿业权专业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自1998年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22个省(区、市)共有95家评估机构,其中1999年& mdash2003年至2005年,通过政府资质审批设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批准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17家。随着我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成立了37个储量评审机构,每个省、区、市各有一个。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专业中介交易已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然而,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始于2001年,经历了两个快速发展期。一个是2001年& mdash2003年,随着矿业权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模式的试行和全面推行,大部分国土资源部门和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成立了自己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区域的矿业权转让,如河北矿业权交易中心。第二,从2006年开始,随着& ldquo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 rdquo深入,并掀起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高潮。新时期的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的形式,服务功能较前期拓宽很多,如2006年7月成立的云南矿业权交易中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20家矿业权交易中心,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服务特点。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和企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的规模和结构
(1)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我国矿业权主要通过申请批准、无偿取得等方式进行转让。1998年,浙江省率先招标出让矿业权,2001年首次拍卖矿业权。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布莫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工作取得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19个省(区、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成交金额5.14亿元,28个省(区、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2412宗,成交金额24.57亿元。到2003年,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矿业权出让招拍挂比例从2003年的40%上升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的整体规模来看,2003年& mdash在2007年和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数量呈现出一个倒& ldquoU & rdquo,例数为2.8 & mdash介于41000件之间。但交易金额呈现增长趋势,从2003年的5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市场规模呈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笔数从773笔增长到2553笔。从交易方式来看,销售占比最大,比如2005年& mdash2007年,探矿权销售额分别占转让交易总数的84%、74%和90%,采矿权销售额分别占转让交易总数的80%、79%和78%。探矿权交易额占比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额占比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主体结构的变化。
目前,除石油、铀等少数战略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投资主体已基本多元化。
(1)在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国有企业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比例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例从1%上升到46%,私营企业从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资资金来源看,国家财政投资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重在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从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田主要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也已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拥有采矿许可证的比例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例从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从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总的来说,我国矿业权交易仍处于建立和发展的初级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系统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和完善;缺乏综合性中介组织,专业中介组织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的配套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制定有待规范。这导致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限制了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递功能。为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和完善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系统,实现矿产资源的全国共享。建立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输渠道和格式;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遍布全国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完善全国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络;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矿业权中介组织和投资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发布国家矿业权管理和流转的政策信息。
第二,加强中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介绍& ldquo专业矿业权中介服务;人& rdquo制度,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矿业权评估;完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市场公平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秩序;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化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经纪等中介机构,推进综合服务组织建设,形成系统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完善矿业权交易代理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参考标准;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交易信息发布和传输的标准、格式以及安全保密制度。
第四,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废除不平等的资源开采主体制度,建立和完善投资矿业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