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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

关于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nbsp& nbsp矿产生产者所有权的实现,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行使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力。 国家作为国家利益的代理人,是政治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不必亲自行使矿产生产、使用、收益和处置的全部权利。 可以通过国家机构、法人、自然人等现实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法律活动来实现。 这种实现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按照法定程序来完成的。 & nbsp& nbsp& nbsp总之,艾国通过设置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授予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民事主体探矿权或采矿权,从而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具体体现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立的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制度中;另一方面,国家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而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权,这体现在补偿费征收条例中的一系列制度上。 & nbsp& nbsp& nbsp一、探矿权法律制度:& nbsp& nbsp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使用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标志着我国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两个工作阶段初步建立了矿业权管理法律体系。 但4月12日晚些时候公布的国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出现“探矿权”的字样,只是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对矿业权的主体、内容和法律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我国民法立法者只承认了矿业权的物权性,而没有将探矿权视为民事权利。 & nbsp& nbsp& nbsp(1)探矿权的概念和构成:& nbsp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没有给出探矿权法律概念的定义。 该法规定,“勘探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从取得探矿权方面界定了探矿权的概念,即“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99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探矿权的法律内涵,即“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 nbsp& nbsp& nbsp探矿权本质上是指探矿者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 构成探矿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探矿权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二是申请人必须依法办理勘查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第三,探险者必须实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 & nbsp& nbsp& nbsp从探矿权的概念可以看出,探矿权决定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nbsp;& nbsp首先,探矿权反映了探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及其依法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 nbsp& nbsp& nbsp其次,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拥有合法勘查资源并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我们称之为探矿权主体;以及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和代表国家管理探矿权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 & nbsp& nbsp& nbsp再次,这种民事关系的客体,即探矿权的客体,一般是矿产资源,就某一具体的探矿权而言,是特定区块内的矿产资源。 民法意义上的东西 & nbsp& nbsp& nbsp第四,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内容。 探矿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内容将在下文中讨论。 & nbsp& nbsp& nbsp(2)探矿权的物权属性及其在我国物权体系中的地位:& nbsp& nbsp具有探矿权的物权属性。 结合主流的物权分类理论,结合探矿权本身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印证:& nbsp& nbsp& nbsp首先,探矿权是受限制的财产权,或者说是其他财产权。 探矿权来源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设置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上的一项权利。探矿权人只享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 & nbsp& nbsp& nbsp其次,探矿权是用益物权。 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是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获取利润为目的的。 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需要,也不排除矿业权的使用权和以矿业权为担保的担保物权。 正是探矿权的本质使其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这符合《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原则。 & nbsp& nbsp& nbsp第三,探矿权是一种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或者在不动产上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探矿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设立的物权。 & nbsp& nbsp& nbsp但是,探矿权不是一般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民法理论中的物权。 一个主要的区别是,一般物权有特定的东西供权利人直接支配,而探矿权没有特定的东西供权利人直接支配和使用。 设立探矿权的目的是寻找矿产资源,取得探矿权也就取得了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资格。在找到资源之前,没有特定的矿产资源作为探矿权的客体。 探矿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和未知性,探矿权应视为物权。 民法中有人将这种被视为物权的物权称为“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素与物权相似,必须适用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根据日本、韩国和台湾省的矿业法,探矿权是一种准物权。 日本《矿业法》规定,采矿权(包括钻探权和采矿权)应视为物权。除本法有关条款已经作出规定的以外,有关不动产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采矿权。 韩国《矿业法》规定,采矿权视为物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动产适用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台湾省现行的采矿法是在1930年采矿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对采矿权的性质也有类似的规定。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明确探矿权的物权属性及其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nbsp& nbsp& nbsp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探矿权。 因此,立法者在修改《民法通则》或制定《物权法》时,应充分考虑探矿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以建立更加全面、完善、科学的中国特色物权体系。 另一方面,探矿权显然是一种物权。除特别规定外,民法物权和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对矿产资源立法和管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这个指导意义在于:& nbsp& nbsp首先,明确探矿权具有财产权是建立一系列探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将探矿权作为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标志,以行政拨款的形式无偿提供给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从国家拨付地质勘查费,向国家报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 在这种机制下,探矿权没有财产内容是合理的,所以无偿取得,禁止流通。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的趋势,探矿权的物权化问题凸显。 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实现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和合法流转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有偿取得和合法流转为核心的规范化、科学化的探矿权法律制度。 & nbsp& nbsp& nbsp第二,探矿权是物权。 因此,探矿权也具有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作用。 法律应当保证探矿权人能够在其特定范围内进行勘查工作,排除他人的干扰和妨害。 这样就确认了探矿权的排他性原则,即在同一勘查工作区内、同一期限内、同一期限内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探矿权。 & nbsp& nbsp& nbsp第三,探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衍生的另一种财产权。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横向对等关系。 探矿权的所有权派生出来,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切。 过去我们经常利用国家所有权侵犯其他派生权利,不尊重派生权利,严重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因此,明确探矿权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地勘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 明确界定这种关系,有利于明确国家与探矿权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国有地勘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 nbsp& nbsp& nbsp第四,探矿权是用益物权。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使用他人的物,取得收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矿权的目的不仅是勘查矿产资源和取得地质勘查成果,而且是为了采矿。 因此,在设计探矿权法律制度时,应将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的优先采矿权纳入探矿权范围。 第五,探矿权是不动产的物权。 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原则也适用于探矿权。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物权登记是物权设立的前提,当事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登记,这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探矿权的设立、延续、变更(包括转让)和终止,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能生效。 & nbsp& nbsp& nbsp(3)探矿权权利义务的内容:& nbsp探矿权权利义务的内容是指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探矿权人勘查投入,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有优先取得新矿种探矿权的权利。经勘查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优先申请采矿权。 & nbsp& nbsp& nbsp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勘查区块登记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探矿活动具有高风险,其高收益只能在运行机制中体现出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高效率带动了投资者投资勘探的热情,从而促进了勘探投资多元化的形成。 因此,探矿权流转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勘查运行机制的核心。 & nbsp& nbsp& nbsp二。矿业权法律制度:& nbsp& nbsp《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其中第二款规定了采矿权,即“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开采,也可以由公民依法开采。”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 nbsp& nbsp& nbsp《矿产资源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矿业权法律制度。 10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业权制度对规范和调整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自身权益,整顿矿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 nbsp& nbsp& nbsp(1)矿业权的概念和构成:& nbsp矿业权的概念出现在《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中,但法律并未直接给出其定义。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定义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权人有权对其生产的矿产品行使所有权。 & nbsp& nbsp& nbsp矿业权的权利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申请矿业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二是采矿权申请人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的法律凭证;第三,采矿权人必须实际从事采矿工作,真正履行义务。 & nbsp& nbsp& nbsp采矿权与探矿权一样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nbsp;& nbsp第一,矿业权反映了作为矿业权人的矿山企业或公民个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和依法授权行使这一所有权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 nbsp& nbsp& nbsp其次,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一方面是此时已经成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以及艾国授权行使矿业权管理权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另一方面是依法设立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矿业权主体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或股份制企业都可以成为矿业权人。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再次,矿业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与探矿权的客体没有区别。 但就具体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而言,其客体的存在性质是不同的。 探矿权设立时,探矿权所指向的客体是未知的、不稳定的;矿业权设置时,矿业权所指向的客体在现有知识中是已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 & nbsp& nbsp& nbsp(2)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我国物权体系中的地位:& nbsp& nbsp就矿业权的本质而言,矿业权是物权。 作为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矿业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对应的,是一种受限制的财产权;作为他物权,也是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有固定期限的东西,是应该登记的物权。 & nbsp& nbsp& nbsp同时,矿业权是一种物权,因为矿业权所指向的客体矿产资源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和特征。 但矿产资源严格意义上不是不动产。 矿产资源不同于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 矿产资源存在于地表或地下,不开采时以房地产的形式存在。但矿产资源的开采是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作为不动产的矿产资源数量减少了。 & nbsp& nbsp& nbsp与探矿权一样,矿业权也是一种准物权。 是《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准用益物权所规定的准物权。 矿业权具有一般物权的法律效力。 明确矿业权的物权特征,对完善矿业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 nbsp& nbsp& nbsp首先,矿业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衍生的另一项物权。 征收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分离和限制的结果,并不改变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最终控制权。 利用国家所有权中最关键、最核心的处分权来设定矿业权,真正实现其所有权。 但随着物权观念从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所有权被弱化,其他物权的地位优于既得权利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因此,法律应当强化矿业权的权利地位。矿业权一旦成立,就具有对抗所有非矿业权人的效力,这种效力在法律意义上应该得到尊重。 在这种情况下,矿业权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所有非所有者的关系,其内涵是所有者与所有非所有者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阻挠作斗争,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处于核心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其次,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业权具体所有者的关系,即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其他财产权利所有者的关系,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占有和使用)授予矿业权所有者,矿业权所有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国家享有一部分开采收益。 这部分收入,在中国,表现为采矿权人向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 nbsp& nbsp& nbsp其次,由于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业权有偿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 & nbsp& nbsp& nbsp再次,矿业权是一种不动产权利,因此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的原则、规范和制度都适用于矿业权。 我国实行不动产权利登记要件制度,以登记为不动产权利取得、变更、灭失的要件。房地产权利的转让,除当事人同意外,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既可以对抗第三人,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生效。 &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变更的主要形式。 因此,在设计矿业权转让制度时,必须特别注意矿业权作为物权转让时的“形式主义”原则。 即矿业权转让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 nbsp& nbsp& nbsp第四,采矿权是对特定矿产资源享有开发和收益的专属权利,严格遵守物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主义。 强调矿业权的排他性,对于处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矿业权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nbsp& nbsp& nbsp同时,确认分权专用原则也是修改1986年矿产资源法和完善矿业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 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国有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有矿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际零星矿产,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 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不符合矿业权排他性原则,是矿业权争议不断、矿业秩序混乱的法律根源。 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后,删除了这一规定。 & nbsp& nbsp& nbsp(3)矿业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nbsp;& nbsp矿业权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即矿业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 nbsp& nbsp& nbsp1.采矿权的权利内容:& nbsp& nbsp《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概括了矿业权人享有的一些权利,以矿业权和矿产品销售权为核心。 一般民法著作列举了采矿权人在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二是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权利;对非法进入自己矿区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矿权人有权要求停止开采并赔偿损失;第三,他们有权出售他们开采的矿产品。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一些著作在提到采矿权人的权利时,将采矿权人的权利列为四个方面:一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对矿产资源的排他性占有;二是开采矿产资源;三是矿井施工权和辅助施工权;第四,矿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 nbsp& nbsp& nbsp以上作品均形成于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之前。 修改前的矿产资源法禁止采矿权的出售、出租或抵押。 也就是说,作为采矿权所有者是不允许被采矿权的。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明确,经地质矿产管理机关批准,采矿权人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转让采矿权,即“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 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在矿业权内容中增加“矿业权附条件分析”一项。 & nbsp& nbsp& nbsp2.采矿权的义务:& nbsp& nbsp《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业权法》主要方面详细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法律义务。 该法第四章“开采矿产资源”规定的内容,基本上是采矿权人的义务。 包括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劳动安全等。第五条,缴纳关税和费用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采矿权人有义务提高资源回收率,禁止乱采滥挖。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出了采矿权人应履行的五项义务。 就是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 nbsp& nbsp& nbsp三。矿业权的法律保护:& nbsp& nbsp矿业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受到侵害或危害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和各种措施加以保护。 这就引出了侵犯矿业权的民事责任问题。 矿业权作为物权,由法律设定,使矿业权具有对抗所有权利人、消除侵害的效力。 违反法律,侵犯矿业权任何权利内容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如果他们不能,他们将得到折扣补偿。” 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因此,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森林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中的“财产”一词应理解为“财产和权利” 显然,侵犯矿业权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 & nbsp& nbsp& nbsp财产权的民事保护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的,即如果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受到侵犯,如被侵占、损坏或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 这就是民法通则中所谓的“公力救济”。 & nbsp& nbsp& nbsp矿业权的民法保护自然适用于前述内容。 但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义务人非法进入他人区域采矿侵犯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并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依照本条例,侵犯采矿权的民事责任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但我们认为,矿产资源法的这一规定,不排除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排除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侵权人做一些事情,比如停止非法开采、返还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或者赔偿损失。 & nbsp& nbsp& nbsp修订后的刑法还规定了采矿权的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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