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单位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与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