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一般要求:
13.1.1施工前,必要的地质、水文、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等。)、坟坑、沙垒等。应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流沙或其他无法辨认的物体,应查明情况,采取措施后再继续施工。
13.1.2在公共场所(如道路、居民区等)开挖时。),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栏和警示牌,夜间应设置红灯。
13.1.3在坑、槽、井和隧道中工作时,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如果发现有毒气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3.1.4施工机械、铺轨机械和运输机械不得放置在基坑、管沟边缘和土的自然坡角。如有必要安装或通过,应采取措施。没有钢筋支撑时,不得在坑槽旁堆放土方或其他材料。堆放应距离边坡上缘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3.1.5不要在坑、沟或地槽中休息。
13.2挖掘和压实
13.2.1挖坑、地槽、沟时,遇有下列情况,可挖成直墙,不加支撑。否则,应设置安全斜坡或加固支撑。①土壤湿度正常,无地下水;(2)开挖不会长期暴露,也不会被淹;③开挖深度不得超过以下限制:砂和砾石:1m;粘土砂或砂质粘土:1.25;粘土和湿陷性大孔土:1.5m特殊密实土:2m。
13.2.2开挖湿陷性大孔隙土时,如发现较厚的腐殖土、淤泥、松散土、砂夹层、砾石夹层,应暂停开挖,从顶部加支撑或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作业。
13.2.3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用掏空底的方法。
13.2.4多人用木夯和铁夯夯土时,动作要一致,用力要一致,方向要一致,并有专人喊话指挥。当使用机械压实时,操作者应相应地遵守机器的安全操作规则。
13.3石方工程和爆破:
13.3.1石方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安全通道和运输道路。所有设备、运输轨道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有坍塌危险的范围内架设或停留。
13.3.2开挖碎石或卵石桩时,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得在坡脚开挖。对悬脊、突出物或其他容易脱落或滚落的石块应及时清除。
123.3.3在岩石上打眼及用爆破法松动石方时,要遵守凿岩、爆破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