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知识>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自治区地矿局)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自治区地矿局)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自治区地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三章采矿权审批第四章采矿监管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立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勘查矿产资源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矿山企业在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在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 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评估。 [下]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三)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四)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五)依法规划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的分布实行统一管理;(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 第十条州(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采矿登记管理、开采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对保护、节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区块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探矿权申请由矿产资源勘查投资者提出;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受委托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提出;合资、合作勘探由合同约定的合资、合作方提出。 申请探矿权的,应当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或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下列地质矿产勘查,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1∶25000和大于1∶25000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的勘查;(三)地下水、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的勘探;(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5)航空空物探和航空空遥感地质调查;(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勘查。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应当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开展勘查工作。 逾期未实施勘查工作的,按自动放弃探矿权处理,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探矿权人必须接受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勘查登记手续: (一)变更勘查工作范围的;(2)改变探索对象;(3)改变勘探工作的阶段;(四)转让探矿权或者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 第十八条勘探和施工作业不得妨碍灌溉、防洪等活动,不得损坏灌溉、防洪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 勘探结束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下篇]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填写矿产储量表,进行储量登记。 探矿权人已探明的矿产储量、采矿权申请人拟占用的矿产储量、因拟覆盖的建设项目或者拟覆盖的建设项目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不能开采的矿产储量,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矿山建设设计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关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作为矿井建设设计的依据。 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对前款规定的勘查报告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地质资料。 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汇交勘查成果单位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提供对勘查单位汇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地质资料的借阅或者利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封锁或者转让。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之间因探矿权归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矿业权审批第二十三条矿业权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纠正不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州(地)、市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二十四条设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申请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矿设计或者采矿方案;(二)矿区范围已经审批;(三)有与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允许个人开采零星分散的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石料、粘土以及少量自用矿产。 地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回收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国有矿山企业和有关科研机构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为准: (一)煤炭、贵金属;(二)储量规模为中小型有色金属和特种非金属;(3)其他中等储量的矿产。 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储量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规定执行。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可以边开采边开采适合勘查的复杂矿床,但应当向原勘查许可证颁发机关和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关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批后,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下]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实施建设。 逾期不实施建设的,采矿权自动放弃,采矿许可证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注销。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 其优先取得采矿权的保护期为两年,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计算。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长采矿年限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关闭或者停办矿山。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长期达不到采矿登记有关资料确定的设计年产量的,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核减其矿区范围和开采面积。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换发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矿区或者开采范围的;(二)改变开采矿种或开采方法;(三)变更企业名称;(四)转让采矿权或者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或者自治区按照规划新设立国有矿山企业的,其矿区范围内原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者必须退出,已经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回并公告。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矿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属和采矿界限发生争议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如果一方是中央直属、统配的矿山企业,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矿山监管第三十三条矿山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施工验收制度。 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建设验收时,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签署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可以不写开采设计,但应编制开采方案。 第三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采矿产资源,不得采富弃贫、采厚弃薄,应当综合开发利用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和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流失、破坏和浪费。 第三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的土地、草原、森林、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法等法律法规。 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进行治理和恢复;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依据批准的矿产储量工业指标划定、计算和开采矿产储量,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论证材料,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下篇]第三十八条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派驻矿产监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监察员,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关闭或者停办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拆除地下设备及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或者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产品的购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报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拒报。 第五章处罚第四十二条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入他人依法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勘查单位的矿产品或者其他财物的;(二)破坏采矿、勘探设施的;(三)扰乱他人已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四条以采富弃贫、采厚弃薄或者其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损失浪费的,处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 逾期不恢复的,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据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已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二)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的 第四十六条擅自买卖国家统购统销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决定。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或者超越管理权限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二)对非法勘查、开采活动不依法制止和处罚的;(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硫铁矿中砷的测定方法(高砷金矿最新选矿工艺)

上一篇:危险品的危险性控制方法(预防事故发生的危险控制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