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必须申请上覆矿产资源,并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上覆地区矿产资源进行评估。摘要:由于叠加矿产资源评价没有统一的技术要求,笔者介绍了叠加矿产资源的评价方法,供同行参考,以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准备工作
(a)数据收集
当业主邀请时,应收集以下信息:
1、施工场地坐标、面积(包括构筑物的影响范围)及构筑物概况。
2.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最近公布的储量表。
3.1/20万和1/5万区域矿产地质报告。
4.该省的矿产地质。
5.原地勘查单位在覆盖区进行矿产勘查工作的报告和资料。
(2)室内工作
1.与国土资源部储备管理处核实覆盖区是否有矿产资源?
2、向国土资源部门地质调查所(或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询覆盖区是否有探矿权、采矿权,咨询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覆盖区的工作情况、开采程度。
3.当覆盖区有探矿权、采矿权,覆盖区有矿产资源时,建议业主对覆盖区探矿权进行评估;有矿产资源和采矿权时,建议业主进行实地调查工作,编制建设项目范围或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的调查报告;如果覆盖层沉积较小或较大,建议业主核实资源/储量,并将报告提交评估,作为估价依据之一。
4.当覆盖区无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资源时,确定覆盖区矿产地质工作的程度和覆盖区的构造位置。检查覆盖区是否有物化探异常,且异常强度高时?建议业主对成矿远景进行评估,工作程度应介于普查和预查之间。
5.当覆盖区无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物化探异常时,我们将接受业主的委托,前往覆盖区进行踏勘调查。
二、实地调查
1.资源/储量核实、普查和预调查的野外工作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2.对于既无探矿权、采矿权,又无矿产资源,又无物化探异常的覆盖区,鉴于覆盖区矿产资源评价适用范围较大,为保证评价质量,野外踏勘调查主要以1/5万路线地质调查为主,按照1/5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调查采样密度进行水系沉积物采样,并采集若干个土壤和岩石光谱分析样品。根据区域矿物类型确定分析元素。
三。报表准备
如果覆盖层区域没有矿产资源,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起源、目的和任务;施工场地坐标、面积及构筑物概况;覆盖区和受影响区的自然地理和经济概况;编制报告的依据(收集和利用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区域地质和区域矿产地质的前期工作程度;这项工作的概况;覆盖区的地质特征和矿物特征;覆盖区和受影响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设置;对覆盖区和受影响区矿产资源或成矿远景的评价(并根据本次工作所取样品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最后是结论和建议。
覆盖区矿产资源报告应参照《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参考大纲》进行编制。覆盖区有探矿权,成矿远景区报告应根据普查或地质预调查报告的要求编写,重点评价其远景,估算其潜在价值。
调查结果主要包括调查报告及相关图纸和附表。
(一)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写作要求
1.简要说明建设或规划项目的由来,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的情况;项目的位置和路线选择;合同或协议及勘察工作设计方案的主要要求;信息收集和实地调查等。,附建设或规划项目交通位置图。
2.简述勘察工区及周边地区的地质条件。
3.全面介绍调查工区及周边地区的矿区分布和开采情况,重点介绍调查工区已探明资源(包括地质调查)的矿区。在书面报告的基础上,矿区和矿业权登记范围与调查工区内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的关系,应以图表形式具体反映。如果图图的交通位置不算重,就要体现矿区和矿业权的登记范围以及建设或规划项目的保护。
4.详细描述与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重叠的矿区和矿业权的设置,包括矿区和矿业权的位置和范围、矿区地质特征、地质勘查程度、矿石类型、质量、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质量、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矿业权人名称、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等。
5.对于确实难以避免超负荷的矿产资源储量,应说明其原因和依据。为减少储量计算工作量,提高计算结果质量,覆盖层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应根据矿区原勘探报告进行,其中各类储量计算参数、计算方法、储量计算区块划分原则上与原勘探报告一致。确定覆盖层储量计算的空范围,除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要求确定平面影响范围外,还应根据有关采矿设计规则和规范要求,结合矿床地质特征,如矿体赋存状态、顶底板围岩结构和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矿床开采方式和方法(如露天开采、坑内开采、水溶开采等)确定合理压力。),以及工程建设的要求。
建设或规划项目的保护(影响)范围虽与矿区重叠,但建设项目实施后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且不需要处理的,应按上述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对于能够避免矿产资源储量负担过重的建设或规划项目,应及时告知调查项目的委托单位,并根据实地调查资料提出调整项目选址的具体建议。
对于上覆矿产资源储量,应根据现场勘查的矿床技术经济指标、原勘查报告技术经济评价的有关结论或类比,进行必要的经济论证。
6.全面说明调查结果和上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结论和建议。
(二)勘察报告的主要附图、附表和附件。
1、建设或规划项目交通位置图;
2.勘测工作区域内的矿区和采矿权分布图;
3.矿区计算范围与探明储量、采矿权范围与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的关系图(可作为报告的说明);
4.叠加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
5.勘测工作区内的矿区(矿床和矿点)列表;
6、测量工区矿业权设置一览表;
7、有关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的意见;
8、调查项目委托书或协议、合同等。
四、调查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初稿后,编制单位可将调查报告初稿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报告的章节、图纸、附表、附件是否齐全;或者确定规划项目影响范围的依据;项目影响范围及周边地区查明(包括地质调查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区和已设置的采矿权的调查程度;矿产资源储量难以覆盖的原因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对勘测报告进行初步修改完善,建设或者规划单位应当将勘测报告审查文件连同勘测报告初步修改完善意见一并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的上覆矿产资源储量,勘察单位可协助建设或规划单位申请上覆矿产资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