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知识>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范(其他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范(其他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范(其他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导演王显政2004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油气企业建设项目;

(6)核工业矿山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应进行安全预评价;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和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

(三)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评价;

(4)安全对策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3)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的效果评价;

(四)建设项目总体安全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建议;

(6)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负责其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重大灾害的防治措施,以及确定的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防灾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确定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经审查同意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批。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信息;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相关信息;

(七)安全验收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安全设施和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整顿,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未设计安全设施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钽铌矿品位(钽铌矿的用途及用量)

上一篇:秦岭矿产资源(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