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有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隐患排查整改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矿每季、坑每月、队每日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各种设备、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危险源和作业环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条矿山生产、安全、设备、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隐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发现并及时上报的隐患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分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位置和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
第六条对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注明报告单位、时间等。在登记薄上。
第七条凡矿山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山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在坑口发现事故隐患的,由坑口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任队限期组织整改;
第八条隐患分类管理
(一)隐患治理分为三级,即矿级、坑级和队级。无法整改的坑口隐患属于矿井等级的;无法整改的队伍属于坑口一级;能在团队内部整改的,属于团队级别。
(2)隐患检查整改要坚持“四定两不交付”原则,即明确项目、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当班能整改的不移交坑口,坑口能整改的不移交矿上。
第九条隐患分类管理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备、构筑物、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存在的所有隐患进行排查。由采矿设备部管理;因采矿、开采、爆破、运输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由矿山安全生产科负责集中治理;有火灾危险的项目由矿山保卫科管理。
(二)本级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并记入本级隐患登记台账。
第十条凡被矿山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建立各级专账,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山安全生产科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整改
(1)各单位发现隐患后,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的级别和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规定整改期限,整改前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各单位接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确认,并及时安排整改计划。不允许任何借口或拖延。隐患工程属于矿山整改的,矿山主管部门和隐患所在单位应当在整改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12条隐患工程整改完成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和矿长确认。同时,确认人员和时间应记录在台账中。
第十三条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处罚。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的;
(二)已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四)建设工程竣工前,遗留的隐患未及时整改,验收签字的;
(六)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接到下级报送的隐患报告后未及时答复的;
第十四条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人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严格按照《矿山事故管理办法》处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部和工会应加强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