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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矿山企业承包办法)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矿山企业承包办法) 企业矿山工程合同管理探讨

加强工程承包管理,提高安全综合管理水平。

——浅谈矿山企业的工程承包管理

作者简介:李思德,男,陕西蒲城人,中共党员,1976年毕业于安冶金建筑学院(现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级高级管理工程师,高级矿业工程师,首批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首批国家黄金投资高级分析师,中国高级职业经理人,世界高级职业经理人。在矿山领域(尤其是黄金行业)工作30多年,具有矿山工程设计、矿山企业管理、国家黄金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工作经验。结合多年从事矿山工程和施工管理的经验,对矿山企业矿山工程承包的队伍选择、基本要求、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各种成分企业的建立和经营,采矿和剥离工程的对外承包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优先事项。在现有的国内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中,大量的工程承包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入矿山,从事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山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辅助生产工程和配套工程在内的承包活动,承担矿山生产建设中的采矿、掘进和剥离。

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管理的要求,如何提高对施工企业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从而提高矿山企业及其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确保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是一个在特定条件下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作者在矿山领域工作多年,经历了矿山企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接触和处理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和管理的实际问题,现从事矿山企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就加强施工企业的监理工作进行探讨和交流。

第一,实行矿山工程对外承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采矿工程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尤其是采矿、挖掘和剥离工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减少前期项目投资,实现双赢,一般矿山企业很少实行自营,而是大量采用工程外包的方式。这不仅是企业的出路,也是矿山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二、国外实施矿山工程承包的优势和问题

企业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产量和最佳的经济效益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要改变原有的“企业办社会”的落后被动局面。

国外实施矿山工程承包有以下优势:

1、可以发挥社会合作的作用,减少“企业办社会”的弊端。

2.可以减少企业项目建设投资和大量设备投资。

3.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关闭或歇业后遗留的后续问题。

4、根据市场价格和产品需求,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做到峰谷差调节。

5.发挥和调动施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矿山企业内部的扁平化管理和高效运作。

由于我国多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强劲的国内需求促进了矿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基础产业的建设。一批施工企业以机制灵活、善于吃苦、价格适中抢占市场,成为矿山工程中采、挖、剥的主力军。

近年来,由于矿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和矿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矿业市场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各类企业纷纷投资矿业,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纷纷加入矿业开发领域。采矿工程承包不可避免地存在鱼龙混杂、管理不善等问题。不管理的问题十分突出,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领域。主要问题如下:

1.承担矿山工程作业的施工企业整体装备和综合施工能力不能满足要求。

2.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企业的操作人员流动性大,员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3.管理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4.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些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质差,不熟悉规范和标准,对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5.基本的培训都无法保证,安全操作知识非常肤浅,不系统。因此,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导致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

6.资质低,挂的高,施工不合格,导致资质与实际施工水平差距很大。

三、矿山工程承包管理的前期工作

(1)严格准入

矿山采矿、挖掘和剥离作业的外部承包是一项周期性和相对较长的工作。一旦确定,必然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施工企业将成为矿山企业长期合作的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长期共存,既是承包与承包的关系,也是建设与生产经营的纽带。因此,有必要对建筑企业在矿山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准入进行审查:

1.法律资格。申请矿山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与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具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法规要求的。

2.能力。具有承担类似工程承包的实践经验和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相关行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范围权限。依法取得矿山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资质从事相应的工程业务。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矿山工程承包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技能。

4.管理规范。施工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不得挂靠无资质或资质低的队伍。投标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

企业的采掘、采掘、剥离工程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确定,有实力、有经验的施工企业必须优先选择。

(二)公平合理地签订项目合同及附件协议

工程承包协议(或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合作的基础和实施准则。双方必须认真对待,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工程承包协议应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经济合同条例》的要求,并结合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减少双方执行中的困难和不必要的麻烦。

工程合同应包括两部分:基础合同和通用条款。合同基本必须包括工程名称、任务数量、合同执行时间、执行定额和工程单价(分项)、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执行标准、工程验收标准、工程款支付、工程监督管理、奖惩条件、双方现场负责人及联系人、工程监理及法律责任等。通用术语是对相关术语的详细解释。基本合同与一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防止和杜绝各种妨碍项目合同公正执行的不当行为,有必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另一个是廉政协议,规定双方有关人员和机构不得相互利用,不得收受贿赂,不得采取一切不正当和非法的行为。

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项目定额选择应适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2.成本和计算要合法,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分析和协商。

3.不提倡低价中标或强行压价。

4.我们应该妥善处理差价调整,以确保双方的既定利益。

5.处理施工条件、工程量和国家政策变化后的修订和调整。

6.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和义务。

7.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保障:

1.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执行所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事故预防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机构和人员。从事矿山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人员配备应符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工作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安全会议制、安全检查制、安全教育培训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危险源管理监控制、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事故(事件)管理制、应急管理制、安全考核奖惩制、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

4、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专项使用。施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现场作业人员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支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和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全体职工或者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本企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做好危害控制和健康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所必需的防护设备和设施,并定期组织特种作业设备的检测和检验。认真落实现场防尘、防高温、防噪音、防有毒有害气体、防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制度,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检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根据作业特点开展定期或专项或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8、持证上岗和培训教育。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同时,主要(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企业从事的工程承包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适应现场工作环境,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施工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应当识别作业活动、工艺和设施的危险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应当在危险系数高的工程承包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11、事故救援和处理。施工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救援,启动应急救援,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并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同时,施工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在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等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绩效考核是贯穿工程承包全过程的基础工作,也是落实双方责任和义务的保证。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必须采用有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到一视同仁,奖优罚劣。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可以采用的激励机制有:通报表彰、经济奖励、优先安排工程任务、授予安全生产先进施工企业等。

可以采取的约束机制主要有:警告、黄牌警告、黑名单(重点监控)、终止合同(指立即终止施工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施工合同)等。附加的约束机制有: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减少工程量、停产整顿等。主约束机制和附加约束机制可以同时应用。

(二)推行差别单价制度,促进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

根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对先进施工企业和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分别给予“差别单价制”,提高或降低工程合同单价。工程的差价一般控制在预算单价的1 ~ 3%以内。

(三)激励机制的应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通报表彰:

●完成中分配的85%以上的工程任务;

●全部达到或超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保障规定;

●从事矿山露天开采或者地下开采等高风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伤事故;其他施工企业一年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先进施工企业:

●连续三年完成年度下达工程任务的85%以上;

●连续三年全部达到或超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保障规定;

●从事矿山露天开采或者地下开采等高风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其他建筑企业连续五年未发生重伤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经济奖励:

●被通报表扬的施工企业,按本年度内完成工程总产值的0.1%给予奖励。

●授予为先进施工企业,从事矿山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等高风险作业的,按三年内完成项目总产值的0.3% ~ 1%给予奖励;其他施工企业按五年内完成工程总产值的0.1% ~ 0.5%给予奖励。

4.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工程任务或者按下列顺序推荐对外承包工程任务:

●被评为先进施工企业。

●受到通报表扬的施工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评定结果,施工企业的绩效为优秀。

(4)约束机制的应用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因素,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70 ~ 80%。

●施工企业基本安全保证规定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

●施工企业普遍违反所在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类似事故隐患连续出现。

●某建筑企业发生重伤事故。

对给予警告的施工企业,可根据其所在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因素,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60 ~ 7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基本规定中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施工企业严重违反所在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对施工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工伤死亡事故或事故隐瞒不报的。

●施工企业擅自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

●一般贿赂和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被给予黄牌警告的施工企业,同时可根据所在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减少工程量或停产整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列入(重点监控)黑名单:

●非用人单位因素,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在50 ~ 60%以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保证规定中有5条以上不符合规定。

●施工企业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或所在地区产生重大影响,造成经济损失100-1000万元的。

●给予施工企业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工伤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一年内施工企业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工伤事故。

●施工企业发生一次以上重大工伤死亡事故。

●存在大额行贿和严重失信行为。

对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同时根据其所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给予集中停产至少15-30天、减少20-50%工程量的处理。两年内不得在企业集团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因素,完成年度计划任务不足50%的。

●被政府执法部门责令退养的,或被国家政府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施工企业因提供虚假准入标准材料,严重不符合准入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工伤死亡事故。

因上述情形,合同被终止的施工企业,视情况在3至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企业集团内的任何工程合同。影响极其严重的,终身禁入。

六、严格薪酬、安全事故处理等检查监督。

1.矿山企业必须监督建筑企业员工工资和基本保险事宜,确保员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员工基本就业保险。只有员工的基本需求得到保障,工程任务才能正常进行。

2.严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特别是对施工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确保做到“四不放过”。

3.矿山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其在工程承包活动中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必要考核或考试,并与建筑施工企业绩效考核挂钩。

4.实行施工企业报告制度,以便全面掌握企业集团内施工企业的情况。

5.为保证施工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管理水平,应严格限制施工企业在企业集团内同时承担多项任务。原则上不超过三个项目。

6.公开透明发布管理信息,内部通报存在问题的施工企业,全面实施有效的重点监管。

七、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1、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施工企业是矿山工程对外承包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要充分调动施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协助和引导施工企业提高整体综合素质,加强管理,不断寻求减少或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

2.全力协助施工企业实施“六个统一”

矿山企业有义务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掌握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矿山企业要把施工企业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做到统一计划、统一生产调度、统一业务指挥、统一工作检查、统一业绩考核、统一人员培训。

3、严格安全专项管理

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检查、安全验收、安全责任制、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工作。要强调“严”字,重在“细”字,杜绝“管包”“不管包”的情况。

加强矿业项目外部承包管理是一项艰巨而细致的系统工程。在实践中,要紧密结合实际,不断总结、探索、完善,搞好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观能动性,消除“内外”差异,形成合力,实现矿山企业和施工企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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