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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瓦斯引燃和局部瓦斯爆炸措施

防止瓦斯引燃和局部瓦斯爆炸措施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需要的火源,坚决杜绝。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热源,必须严加管理和控制,防止它产生或限定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1)严格井口检查制度,防止将易燃物品带入并下禁止在并口旁、通风机房周围20m范围内或并下使用明火吸烟和用火炉取暖。

(2)井下一线使用安全灯照明,不准出现明火和灼热的金属板或金属丝。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井下必须使用安全炸药和防爆型发爆器。

(4)在瓦斯矿井要用矿用安全型、防爆型和安全火花型电器设备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井下电动机、局部通风机等机电设备启动前,必须在其附近20m内检查瓦斯。瓦斯浓度大于1%时不能启动。加强矿灯管理,得在井下拆开敲打或撞击。

(5)加强火药管理和严格火区管理。对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要按规定检查密闭防火墙,严防防火墙漏风;要定期测定火区温度与瓦斯浓度,防止火区复燃和瓦斯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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