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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矿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矿业权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矿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然后:& nbsp& nbsp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条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准则。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遵守有关矿业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矿业权评估业务。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进行矿业权评估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时,可以收集、引用和依赖其他专业报告和财务报告,但应当确信收集、引用和依据的合理性。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反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的,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并发布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应用指南和指导性意见。 & nbsp第二章基本术语定义:& nbsp& nbsp第八条本标准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九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依据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某一时点矿业权的约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 nbsp& nbsp& nbsp& nbsp本指引所称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持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 nbsp& nbsp& nbsp& nbsp本指引所称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 & nbsp&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矿业权评估的主体。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权利的客体是已探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权利价值的内涵是用益物权的价值,用益物权一般是已探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一条本准则所称其他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业务,是指除矿业权评估之外,以评估和咨询为核心,或为评估和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 包括总(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二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了解矿业权价值的业务。 & nbsp& nbsp& nbsp& nbsp评价程序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对评价结论有重大影响。如果在评估报告出具前,委托方和有关方面未能消除或完全消除限制,该项业务可视为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 nbsp& nbsp& nbsp& nbsp以上两种情况,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委托方和报告的其他使用者应了解矿业权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作为参考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合理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及其结论。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三条:& nbsp矿业权评估结论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对评估基准日可能交易价格的估计值,不一定等于矿业权的实际交易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特定买卖双方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对矿业权交换价值的认可结果。 & nbsp&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交易价格的保证,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得从事预设评估结论的评估业务。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四条:& nbsp在特殊交易条件下(如拍卖、竞价)交易的矿业权价格直接取决于出价人和竞买人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具体因素。 通常情况下,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很难预测和设定这些因素,交易价格也不一定等于矿业权的评估结论。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五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并为其提供价值参考。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通常情况下,同一个矿业权在同一个基准日,不同经济行为的评估结果不一定相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六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基准日,一般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期是指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的日期;评估结论有效期是指矿业权评估结论适用于经济行为的期限。 & nbsp& nbsp& nbsp& nbsp委托方和相关方应理解,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报告中两个不同的日期。 在矿业权评估基准日之后,评估报告出具之前,可能存在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后事项。委托方和相关方应充分考虑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和程度,合理利用评估结论。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七条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的物理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所作出的评估假设。 具体的假设直接对应具体的评价结论,不同的具体假设会改变评价结论。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八条:现行有效标准是指评价依据的局限性。 当前是指评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正在实施的事实,并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 有效是指本次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依据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改或废止。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九条本准则所称引用专业报告,是指在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时,对其他专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总结、引用和依赖的行为。 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探设计、地质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条本准则所称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是指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实施矿业权评估业务提供专业帮助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在矿业权评估相关领域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专家可以从外面聘请。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地质要素评价法是一种专家参与的评价方法。专家的职业资格、专家人数和工作程序是该办法的内容。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一条本准则所称的委托方是指业务需要的评估人员,当然也包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一般包括委托评估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准则所称的相关当事人是指除矿业权评估机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总称,包括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与评估报告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二条本准则所称合理性,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和结论的计量结果。 其标准是履行必要的程序,获取充分的事实,设定客观的假设,以充分为基础,推断合理性,揭示真相。 & nbsp第三章评价原则:&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三条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调整矿业权评估主体与矿业权评估中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各方的关系,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和业务。 包括矿业权评估的工作原则、经济原则和特殊原则。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四条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五条矿业权评估的经济性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进行特定技术处理的原则。 主要有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六条矿业权评估特殊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主要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尊重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原则、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 nbsp& nbsp第四章评价方法:&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七条分析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原理、计算模型和参数构成矿业权评估方法。 成本、收益和市场法是公认的反映矿业权价值的技术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是三种技术途径的详细原理、计算模型和参数。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八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评估方法规范中的具体评估方法和相关规定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九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熟悉和理解评估方法,并保证所达成的评估结论符合所选用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范围。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熟悉和理解评估方法与评估参数的对应关系、参数定义与计算口径的对应关系,并根据经济行为及其对应的评估目的,选择适合评估目的且为评估方法所必需的评估参数。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一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选择不同于评估方法说明书的具体评估方法,但应确信所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实际采用方法的原因及来源。 & nbsp第五章评估程序:&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二条矿业权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的工作步骤。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的要求进行矿业权评估。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业务中,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或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时,应决定继续或中止评估业务。 决定继续开展评估业务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开展评估过程中的客观限制因素、无法进行的具体评估程序及其原因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进行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因委托方特殊要求未能履行完整评估程序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实际执行的具体程序和原因,并确保所采用的具体评估程序足以支持评估结论。 & nbsp第六章评估结论:& nbsp& nbsp& nbsp第三十六条评估结论是指注册评估师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评估和公布的专业意见。 & nbsp& nbsp& nbsp& nbsp一个完整的估价结论由估价结果、估价价值含义、估价结论形成的假设条件、估价结论使用条件等组成。 评估报告应促使委托方和相关方充分理解和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七条评价结论中的评价结果应当用文字和数字充分表达。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八条评估结果通常应为定值,并注明货币单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开展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时,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其他形式的评估结果。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九条在假设和限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评价结论,是正确使用评价结论的必要条件。 不同的评估结果(如超额补偿、价值补偿等。)将在评估价值的不同含义下得出,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根据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条件和目的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 nbsp第七章评估报告:& nbsp& nbsp& nbsp第四十条矿业权评估报告包括探矿权评估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 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评估机构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特定目的价值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一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实施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出具限制使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二条当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该限制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且委托方和相关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消除或完全消除该限制时,可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但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中,应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其结论作为参考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 nbsp& nbsp& nbsp& nbsp当评估程序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因该限制不能得出合理的评估结论时,在该限制在报告出具前不能消除或完全消除的前提下,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或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三条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和概括性的基本要求。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报告和有效要求出具。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复杂程度。 & nbsp第八章工作底稿& nbsp;评估文件:& nbsp;& nbsp& nbsp第四十六条本准则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七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审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底稿。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应真实、全面地反映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八条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内容翔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在形式上,要求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十九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纸质、电子或其他媒介形式的工作底稿和文件。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对于重要的工作文件,当采用电子或其他媒体形式时,应同时形成纸质文件。 & nbsp& nbsp& nbsp& nbsp以电子或其他媒体形式的工作底稿,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时,可以决定工作底稿的复杂程度,但必须真实、全面地反映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支持价值咨询结论。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一条委托方、矿业权人或者矿业权申请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时,应当加盖印章确认。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二条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评估机构。 评估完成后,所有工作底稿应与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一起整理归档,形成矿业权评估档案。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证券业务、产权纠纷等重要评价事项的工作底稿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年;其他评价工作底稿的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四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评估档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除或者销毁归档的评估工作底稿。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五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外提供:&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查询;& nbsp& nbsp& nbsp& nbsp(二)有权对评估项目进行审计和检查的政府行政部门,对评估项目进行审计和检查;& nbsp& nbsp& nbsp& nbsp(三)行业自律组织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并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组织鉴定评估报告;& nbsp& nbsp& nbsp& nbsp(四)依法可以咨询的其他情形。 & nbsp第九章执业责任:& nbsp& nbsp& nbsp第五十六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所形成并公布的矿业权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七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责任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的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提供必要的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正确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方的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十八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进行矿业权评估时,应当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和结论进行恰当的分析和引用,并对其来源作出必要的说明。 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提供方承担。 & nbsp第十章附则:& nbsp& nbsp& nbsp第五十九条本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十条本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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