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事故责任(矿山安全事故安全员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律责任是矿山安全法律规范要求矿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该义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矿山安全法》第1章至第6章)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依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二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前一项义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称为法律责任。 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新的义务,是行为人违反矿山安全法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 nbsp& nbsp& nbsp《矿山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矿山安全关系中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一、行政责任:& nbsp& nbsp因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nbsp& nbsp& nbsp二。刑事责任:& nbsp& nbsp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nbsp& nbsp& nbsp《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企业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 nbsp& nbsp& nbsp(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 nbsp& nbsp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包括两种犯罪行为:一是职工不服从管理,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二是上级领导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 & nbsp& nbsp& nbsp& nbsp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矿山企业的职工,即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为生产服务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 & nbsp& nbsp& nbsp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nbsp& nbsp& nbsp从刑法的这一规定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追究相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里的“后果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职务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重伤3人及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虽然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给生产和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确定刑罚 & nbsp& nbsp& nbsp在刑法中,“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违章行为特别恶劣,例如:经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后再次违章,或多次违章,或明知无安全防护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违章作业或以恶劣手段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等。,造成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恶劣,例如:只顾自己的生命安全或只抢救自己的私人物品,而不采取积极措施抢救残疾人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或事故发生后,破坏或伪造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 对犯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在第二法定量刑档次范围内确定刑罚,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nbsp& nbsp& nbsp(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 nbsp& nbsp1.重大& nbsp安全事故罪的概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职工提出,仍不针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nbsp& nbsp& nbsp2.重大& nbsp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矿山企业事业单位中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单位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nbsp& nbsp& nbsp3.重大& nbsp安全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职工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nbsp& nbsp& nbsp本罪的量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基本相同,其中“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含义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同,属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本量刑标准 “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与重大责任事故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类似,可以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判断 & nbsp& nbsp& nbsp三。其他安全事故罪其他安全事故罪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也有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火灾事故罪、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397条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量刑标准见表1。 1 & nbsp新刑法中的其他安全事故罪:犯罪名称、犯罪主体的行为、量刑标准131重大飞行事故罪:主体、航空空人员包括空地勤人员 地勤人员。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 nbsp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 ~ 7年13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nbsp铁路职工,包括从事运输、管理、施工、维修的职工: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 nbsp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 ~ 7年133交通肇事罪& nbsp从事 运输的人员(含非正式员工):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3年以下或者拘役;3-7年;7年多136起危险物品肇事罪& nbsp主体一般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3年以下或者拘役;3 ~ 7年137起重大安全事故罪& nbsp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nbsp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 ~ 10年并处罚金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 nbsp特殊主体,对学校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学校上级机关人员:未采取措施或者未报告 时间:3年以下或者拘役;3 ~ 7年139火灾事故罪& nbsp特殊主体、与消防工作直接相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保卫人员等人员:违反消防法规 拒不执行整治措施:3年以下或者拘役;3 ~ 7年146 & nbsp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年以下;5年以上,并处销售金额50% ~ 2倍罚金397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nbsp国家工作人员: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7年;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 ~ 10年& nbsp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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