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范围和安全管理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本规程参考标准: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二、锅炉
(1)新购锅炉安装投入使用前,用户应按《锅炉使用办法》的规定,到市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消防员是特殊工种,消防员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消防员工作的疾病和身体缺陷,要求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司炉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工作。
(3)锅炉用户必须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锅炉房的安全技术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锅炉房应建立以下制度:
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锅炉及辅助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巡视检查和设备维护制度;
4.卫生和水质管理系统。
(5)锅炉房应有以下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
2、设备维护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检测记录;
4、上级安全检查记录;
5.事故记录。
(6)值班消防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经常检查,禁止违章操作,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7)司炉工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良好状态。作业中发现严重隐患时,消防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向领导报告。隐患整改后,锅炉方可投入运行。
(八)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对在用锅炉进行定期检验,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运行。
(9)锅炉报废由用户申请,企业核实,持锅炉使用登记证交回发证部门注销。禁止将报废的锅炉再次作为承压锅炉使用。
三。压力容器
(1)当使用新的压力容器时,用户必须要求制造商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
2、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3.产品质量证书;
4.严禁购买无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设计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对其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认真填写压力容器登记卡,并报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3)压力容器使用前,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市安全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4)专(兼)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确保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六)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操作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湿度或温度超过允许值,措施无法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泄漏等安全隐患;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扣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6.过量灌装。
(七)定期检验压力表,手动开启安全阀。使用各种气瓶。严禁烈日暴晒、强烈碰撞和靠近热源。严禁氧气瓶接触油脂。储存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的仓库内及周围严禁烟火。禁止储存任何油类。不要敲击压力管道和容器。
(八)禁止使用安全附件不全、无明显标志、逾期未检验和未清洗的各类压力容器。
四。特殊生产设备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设备的管理制度。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特种生产设备的单位,必须将数量、型号等数据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在市级以上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企业不得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
(3)操作各种起重机械和厂内运输机械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独立工作。
(四)使用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在用特种设备如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且无修复价值应报废。并将使用证书交回发证部门。废弃设备不得转让或出售。
(6)特种设备检验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政府安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