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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企业:& nbsp;& nbsp(1993年1月1日):& nbsp& nbsp& nbsp& nbsp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方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方法(以下简称统计方法)。 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一、统一申报范围:& nbsp& nbsp& nbsp& nbsp原报表在填报范围上不统一,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调整后的申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私营和其他私营企业。 & nbsp& nbsp& nbsp& nbsp二。基本级别的调整& nbsp:& nbsp;& nbsp& nbsp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职业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编制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本表(表A)。 & nbsp& nbsp& nbsp& nbsp调整后的基层表共520个数据栏(6个基本信息项,514个表体项),比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减少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 各类独立核算企业将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单独填报报表。 因此,这种调整不仅有助于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也有助于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 & nbsp& nbsp& nbsp& nbsp三。综合的调整& nbsp:& nbsp;& nbsp& nbsp根据非矿山和矿山基层企业填写的A表,综合表分别整合为《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和《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 & nbsp& nbsp& nbsp& nbsp与原综合表相比,主要调整了以下两点:& nbsp& nbsp& nbsp& nbsp(1)将原综合表的部门调整为行业组,有利于统计数据长期稳定,可比性好。 由于“部门”的划分是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的,因此受制度变迁的影响很大。所以,部门分组是一个非常不稳定、不一致、不规范的分组,无法完全统计。 行业分组是不受制度变迁影响的相对稳定的标准分组。现在国家和部委的官方统计几乎都采用行业分组作为优先标准分组。 因此,伤亡事故的统计也应以行业组为标准组。 & nbsp& nbsp& nbsp& nbsp(2)非矿和矿两个综合表按相同的经济类型(所有制性质)分组,以保证填报范围的一致性,但其行业分组不同,以满足不同的考核需要。 表B1和B2是劳动部门对非矿山和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监察的重要依据。 & nbsp& nbsp& nbsp& nbsp四。不同事故类别的调整& nbsp& nbsp& nbsp& nbsp最初在1954年发表的事故类别包括:(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对机器和工具的伤害;(4)起重伤害;(5)电击;(6)溺水;(7)烫伤;(8)火;(9)刺切;(10)扭伤;(十一)从高处坠落的;(12)崩溃;(13)土石方坍塌;(十四)冒顶;(15)渗透性;(16)拍摄;(十七)火药爆炸;(十八)瓦斯爆炸;(十九)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20)其他爆炸;(二十一)中毒和窒息;(22)其他伤害。 由于情况早已发生变化,此次调整前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经过多次修改,其分类减少了刺伤、扭伤和土石坍塌,并将原来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改为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两项指标,坍塌改为坍塌。 在此次调整中,为适应企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安全监管的需要,进行了一些调整,包括:& nbsp& nbsp& nbsp1.“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不单独列出,合并为“其他爆炸”;2.“瓦斯爆炸”改为“瓦斯煤尘爆炸”;3.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的分类。 上述调整是现实的,也是必要的。 今后将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分类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五、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从业人员伤亡统计:& nbsp& nbsp& nbsp上述基本表和非矿、矿综合表中,包括了锅炉爆炸和压力容器爆炸造成的全部伤亡事故(“其他爆炸”列在事故分类中),不再单独设置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度报告”照常填写,用于具体分析设备事故造成的伤害。本表不作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常规统计。 企业在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时,应保证相应数据的一致性。 & nbsp& nbsp& nbsp& nbsp不及物动词关于综合报道:& nbsp& nbsp& nbsp在表B1和B2的基础上,设计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表C),包括所有企业。 表C分为三(四)个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综合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分析月(年)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月(年)报告。 三个表的对象栏与表A、B1、B2基本相同,只是综合报告增加了三个指标:平均从业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A列中的分组包括表B1和B2的主分组,每个分组数据等于表B1和B2中相应分组数据的总和。 表C是各级劳动部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本辖区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参考表。 & nbsp& nbsp& nbsp& nbsp七。伤亡事故的地区评估和部门评估:& nbsp& nbsp& nbsp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区域评估为基础的制度。 即统计报表的报送是按照行政区划而不是隶属关系进行的;统计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数据。 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各级主管企业和各企业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地区考核工作。 & nbsp& nbsp& nbsp& nbsp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伤亡事故进行评定分级,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部门评定,并如实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数据。 & nbsp& nbsp& nbsp& nbsp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 nbsp& nbsp& nbsp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职工伤亡事故,提高劳动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一、统计内容:& nbsp& nbsp& nbsp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事故数量、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型、伤亡原因和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基本表(表A)、非矿山企业伤亡事故月(年)报综合表(表B1)和矿山企业伤亡事故月(年)报综合表(表B2)。 此外,发布参考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表C),供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发布。 & nbsp& nbsp& nbsp& nbsp二。统计范围& nbsp& nbsp& nbsp& nbsp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私营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独立核算企业。 & nbsp& nbsp& nbsp& nbsp三。申报单位& nbsp& nbsp& nbsp& nbsp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表A)的填报单位为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非矿山和矿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 对于企业类型不同的企业,如“厂中有矿,矿中有厂”,“全民有集体,集体有全民”,如果企业中的企业本身是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则应根据自身性质分别填写A表,非独立核算的不单独填写,由上一级企业统一填写A表。 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按统发〔1990〕304号文件规定,须经统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海底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隧道掘进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上报。 所有劳动教养和劳教生产单位均须填写此表。 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由各级非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 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综合表(B2表)由各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 报告期内辖区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都要按时填写综合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表C)是否上报上级劳动部门,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nbsp& nbsp& nbsp& nbsp四。报表的制定、执行和提交程序:& nbsp;& nbsp& nbsp(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由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由劳动部组织实施。 & nbsp& nbsp& nbsp& nbsp(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以地区考核制为基础。 各级企业和主管企业应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中央直属企业、省(区、市)所属企业、地(市)所属企业向当地县(区、市)劳动部门填报A表;属于县(区)及以下的企业报送主管部门(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B1、B2表汇总送当地劳动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交表格A。 各级劳动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所有企业伤亡事故的B1表和B2表汇至上级劳动部门,并将相应的C表汇至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基层申报单位和综合申报单位,确保辖区内所有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差。 & nbsp& nbsp& nbsp& nbsp(三)劳动部门对各部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实行分级考核。 & nbsp& nbsp& nbsp& nbsp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各类企业按隶属关系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A表,各级主管部门将各直属企业的A表汇总为B1和B2表,送同级劳动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厅(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将各直属企业的A表汇总成B1和B2表报送劳动部(需要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由劳动部确定和调整) & nbsp& nbsp& nbsp& nbsp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数字应与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数字一致。 各级主管部门应向同级劳动部门如实报送数字。 & nbsp& nbsp& nbsp& nbsp五、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遵守《统计法》,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统计资料。 对漏报、瞒报、迟报、伪造、篡改数字的,依法追究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不及物动词投稿时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厅(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应于次月20日前向劳动部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年报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劳动部。 12月的报表免于报告。 & nbsp& nbsp& nbsp& nbsp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的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 nbsp& nbsp& nbsp& nbsp七。其他& nbsp& nbsp& nbsp& nbsp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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