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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伤亡事故分类的原则和目的)

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伤亡事故分类的原则和目的) 伤亡分类:& nbsp& nbsp一、按损伤程度分类:& nbsp& nbsp& nbsp事故发生后,根据伤者的受伤程度,可分为:& nbsp& nbsp(1)轻伤:& nbsp& nbsp指工伤职工损失一个工作日但不满105天的伤残。 & nbsp& nbsp& nbsp(2)重伤:& nbsp& nbsp指工作天数等于或大于105天但小于6000天的工伤职工的伤残伤害。 仍按劳动部(60)56号令《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伤处理:& nbsp& nbsp1、经医生诊断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 nbsp& nbsp& nbsp2.伤势严重,需要动大手术才能挽回。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椎骨、锁骨、肩胛骨、手腕、腿脚因伤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5.眼睛受伤严重,有失明的可能。 & nbsp& nbsp& nbsp6.手部受伤& nbsp拇指骨折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两截折断或任意两指各一截折断;局部肌肉损伤非常严重,造成功能障碍,无法自如伸展,有可能致残。 & nbsp& nbsp& nbsp7.脚伤& nbsp滚落三个以上脚趾;局部肌肉和膝盖损伤严重,造成功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可能致残。 & nbsp& nbsp& nbsp8.内伤& nbsp内脏损伤、内出血或腹膜损伤 & nbsp& nbsp& nbsp& nbsp(3)死亡:& nbsp& nbsp指员工生命损失。 根据国家标准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死亡损失工作日为6000天。 & nbsp& nbsp& nbsp二。分类 事故严重程度:& nbsp;& nbsp根据事故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 nbsp& nbsp& nbsp(一)轻伤:指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 nbsp& nbsp& nbsp(2)重伤事故:指发生重伤(同时伴有轻伤)而未死亡的事故。 & nbsp& nbsp& nbsp(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 ~ 2人的事故(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30天内死亡,可能同时发生重伤和轻伤的事故) & nbsp& nbsp& nbsp(4)重大死亡事故(简称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 ~ 9人的事故(可同时发生重伤和轻伤) & nbsp& nbsp& nbsp(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 ~ 29人的事故(可同时存在重伤和轻伤)。 & nbsp& nbsp& nbsp(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事故(可同时发生重伤和轻伤) & nbsp& nbsp& nbsp三。分类 事故类别:& nbsp;& nbsp伤亡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不是原因来确定的。 当有两种以上直接损伤时,以主要的和主要的为准。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事故分为20类。 具体类别如下:& nbsp& nbsp& nbsp(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 nbsp& nbsp& nbsp(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起重运输设备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挤、压、撞、翻等事故,矿井提升运输中的事故。 & nbsp& nbsp& nbsp(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和工具对人体造成的扭、滚、碰、割、戳、割等伤害。 & nbsp& nbsp& nbsp(四)起重伤害:指因起重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 nbsp& nbsp& nbsp(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过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 nbsp& nbsp& nbsp(6)溺水& nbsp是指人落水后因急性缺氧导致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的溺水事故,以及矿山地下蓄水中的溺水事故。 但不包括矿井地下渗水造成的溺水。 & nbsp& nbsp& nbsp(7)烧烫伤& nbsp指强酸、强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质造成的烧伤,或火焰造成的烧伤,高温物体造成的烫伤,辐射造成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烧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损伤。 但不包括电弧烧伤和火灾事故造成的烧伤。 & nbsp& nbsp& nbsp(8)火灾:指企业内造成人身伤亡的火灾事故。 & nbsp& nbsp& nbsp(9)从高处坠落& nbsp指因重力势差造成的伤害事故。 & nbsp& nbsp& nbsp(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极限强度或结构稳定性被破坏而引起的事故。 & nbsp& nbsp& nbsp(十一)冒顶& nbsp是指由于未支护或支护不当,造成矿井工作面、巷道上部通道和侧壁地下岩层压力过大而发生的坍塌事故。 & nbsp& nbsp& nbsp(十二)渗透性& nbsp指在地下开采或其他隧道作业过程中,由于意外水突然涌入矿井和隧道而造成的水害事故。 & nbsp& nbsp& nbsp(13)放炮:指在爆破(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 nbsp& nbsp& nbsp(十四)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 nbsp& nbsp& nbsp(十五) 爆炸:是指可燃气体煤气、煤尘和空气体混合形成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而引起的化学爆炸事故。 & nbsp& nbsp& nbsp(十六)锅炉爆炸:指锅炉的物理爆炸事故。 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0。07MPa)。 & nbsp& nbsp& nbsp(十七)容器爆炸:指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即密闭装置在压力载荷下发生的爆炸事故。 & nbsp& nbsp& nbsp(十八)其他爆炸:凡不属于火药、煤气、锅炉、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 nbsp& nbsp& nbsp(十九)中毒窒息& nbsp指因人误接触有毒物质、误食有毒食物或误呼吸有毒气体而引起的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隧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缺氧,导致缺氧窒息,或因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而窒息中毒,有时可发生突然昏厥甚至死亡。 & nbsp& nbsp& nbsp(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称为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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