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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有什么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有什么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条例》(1994年3月10日& nbsp安子[1994]72号):&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一章总则:& nbsp& nbsp& nbsp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nbsp& nbsp& nbsp第二条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 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 nbsp& nbsp& nbsp第三条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安全技术培训,并将其列入安全办公会议议程;煤管局、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司局、局长负责组织安监、劳动、干部、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领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 nbsp& nbsp& nbsp第四条所有煤炭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制度。 煤矿工人只有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具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章培训机构 任务:& nbsp;& nbsp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培训任务,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 & nbsp& nbsp& nbsp第六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是专职的。 安全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重点,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教师应该把全职和兼职结合起来。 & nbsp& nbsp& nbsp第七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 nbsp& nbsp(1)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局级、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监局负责人,地方国有煤矿矿长、矿山救护队长、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师。 & nbsp& nbsp& nbsp(2)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省(区)、市、县重点国有中小煤矿和煤炭企业的矿(处)级干部、安监员、区(科)长、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教学人员,承担地方和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 nbsp& nbsp& nbsp(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本地区(工段)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并承担地方和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对上述培训对象负责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和省级煤炭厅(局)指定的专业培训任务。 & nbsp& nbsp& nbsp(4)矿井安全教育室的任务是:& nbsp& nbsp1、负责一般工种和新矿工的安全培训;& nbsp& nbsp& nbsp& nbsp2.负责开办安全教育展厅,宣传教育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 nbsp& nbsp& nbsp3.负责播放与安全相关的音频、视频和幻灯片;& nbsp& nbsp& nbsp& nbsp4.传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 nbsp& nbsp& nbsp5.定期组织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nbsp& nbsp& nbsp第八条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和资质认证由部统一制定。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被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 nbsp& nbsp& nbsp第九条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费按财政部财企字[82]37号文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教育经费,以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经费。 省(区)为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和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 & nbsp& nbsp& nbsp第十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的作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得以其他名义占用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不得转让其固定资产和各种设备。 各煤管局、省级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完成培训任务时满足行政、教学和生活的需要。 & nbsp& nbsp& nbsp第三章教学工作& nbsp& nbsp& nbsp第十一条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 nbsp& nbsp& nbsp第十二条正式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根据培养对象,编制有明确上课目的的教案,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 nbsp& nbsp& nbsp第十三条安全技术培训教学管理应当规范化。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完善教案编写,坚持编著教案、听课、定期教研活动制度;开办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审批手续、教学计划、教材、师资和实验手段。 & nbsp& nbsp& nbsp第十四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专职教师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专职教师现场实习和脱产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个月,并经常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煤矿企事业单位为教师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 nbsp& nbsp& nbsp第十五条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应当采用课堂教学、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和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按同一专业、同一层次设立实验室,其设备可就地采购、自制、借用解决。 & nbsp& nbsp& nbsp第十六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科研活动。 & nbsp& nbsp& nbsp第十七条通过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 nbsp& nbsp& nbsp(一)局长、副局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主任)了解国际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趋势、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制定和审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实施措施,正确组织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有能力检查和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 nbsp& nbsp& nbsp(2)副区长(师)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将准备和审查操作程序,操作程序和主质量标准;会检查和判断事故预兆,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将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避免灾难。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 nbsp& nbsp& nbsp(三)特殊工种和班组长应熟悉本工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及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验和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和结构,熟练使用和操作,并能排除故障。 & nbsp& nbsp& nbsp(4)一般工种和新工人应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防灾预案和措施,能够自救互救。 & nbsp& nbsp& nbsp第四章安全工作资格证& nbsp;考核办法:& nbsp;& nbsp第十八条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必须通过考试和实践考核,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当班指挥生产或操作。 & nbsp& nbsp& nbsp第十九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要重新审核。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由培训单位审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颁发。 & nbsp& nbsp& nbsp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煤炭工业部安全司颁发证书;& nbsp& nbsp& nbsp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负责人由煤炭部安全司发放,其他学员由煤管局安监局和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发放;& nbsp& nbsp& nbsp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矿务局安监处发放;& nbsp& nbsp& nbsp在矿山安全教育室培训的学员,由矿山安全监察处(站)发放。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分配到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学员,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签发。 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并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 nbsp& nbsp& nbsp倡导采掘一线班组长通过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关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资格证》。 提高安全技术质量,增强现场整体安全性。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一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印制。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二条对重伤及以上和两起及以上非死亡事故负直接责任;实践证明,他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吊销其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培训台帐卡片管理制度。 培训单位应当为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学员填写安全培训卡。 包括姓名、派出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意见、班主任签名及培训印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一份,受训单位安全监管部门一份。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技术培训台帐。 & nbsp& nbsp& nbsp第五章评价、奖励 处罚:& nbsp;& nbsp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按统一标准分为一、二、三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安全培训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对安全培训先进单位和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享受本人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晋级;考核合格者,发给本班组(单位)和本工种的平均奖金,未通过或未参加考核者,不发奖金。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计划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实施。未按培训计划输送学员的单位,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用于安全培训。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七条凡分配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工作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分配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nbsp& nbsp& nbsp第六章附则:& nbsp& nbsp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煤炭部1987年发布的《煤矿工人安全技术培训规定》即行废止。 &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九条军队、司法、农业等管理煤矿的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有计划地对地方、乡镇、劳改、军办煤矿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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