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2001]9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标部[2001]31号文件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采矿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的内容。强制性条款中所列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监督实施的依据。
今年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凡有强制性条文,均在文本中明确说明,并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井工程部分)》已经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审查通过,现批准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管理、解释和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