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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故障维修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设备故障维修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设备和事故管理系统

2.1设备或备件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技术性能降低,无法正常运行,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设备故障导致停机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以下规定金额,属于设备事故。

2.2一般事故:修理费用一般为5000-10000元;及关键设备在一万至三万元;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供电中断10-30分钟。

2.3重大事故:一般设备修理费在1万元以上;以及3万元以上的关键设备;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

2.4特大事故:修理费用50万元以上,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停产2天以上,车间停产1周以上。

2.5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分析原因,严肃处理,吸取教训。和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2.6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没有防范措施)。所有事故都要查明原因和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人要依法惩处。

2.7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和个人,从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应按规定统计设备的事故频率,并按期上报。

2.8修理费用在5000元以下或全公司供电中断不到10分钟的,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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