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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安全司司长(能源管理部门职责)

能源局安全司司长(能源管理部门职责) 移动能源部门的安全职责

7.1负责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气装置和工业建筑等的管理。,以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负责机械、电气、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和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督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

7.2组织工业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装置、热力管道、采暖、制冷、通风和排气设备等的定期检查、校准和试验。

7.3负责制定和审核与设备制造、改造、维护和检修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设备制造、检修、维护和施工的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检修安全组织措施计划,下达安全检修任务书。

7.4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设备和配件的质量负责,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新购机械、锅炉、压力容器、检修维护,新购机械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7.5新增、改造和扩建的运行设备和运行条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7.6组织机动设备的专业检查,及时组织机动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

7.7负责电机设备事故、维修质量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8组织实施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并按期完成。

7.9参与基建项目的审查和建设,使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并同时保证其建设、竣工和验收。

7.10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交接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7.11协助有关部门对机、电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发证,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7.12参与工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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