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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证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特种证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特种证书监督管理系统

45.1一般规定

45.1.1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45.1.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和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5.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45.1.4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应当先到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持考试成绩及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考试发证。

45.1.5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聘用(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操作,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照规定操作,及时处理或者报告隐患。

45.2审查和审核认证程序:

45.2.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全省范围内公布。

对压力密封、氧气舱维修、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运营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管理等少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考核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核机构,统一组织考核,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

45.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教师、监考人员、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要的条件和能力。,并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5.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和发证的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执照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45.2.4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在办公室公布本办法、考试审核发证程序、考试操作人员类别、具体申请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和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考试举行之日前两个月公布。

有条件的应在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45.2.5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5.2.5.1已经超过18岁了;

45.2.5.2身体健康,符合所申请手术类型的特殊身体要求;

45.2.5.3具有与工作申请类型相适应的教育水平;

45.2.5.4有适合申请类型的工作经验;

45.2.5.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5.2.5.6满足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人的具体条件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45.2.5.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并及时更新知识。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培训。

操作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符合条件的45.2.5.8报考人员应向考试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45.2.5.9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45.2.5.10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结果。

在45.2.5.11考试合格的,应当持考试成绩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45.2.5.12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查验的,应当当场办理。

45.2.5.13同意受理申请的,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5.2.5.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遵循便捷、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试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在考试报名地点设置受理发证地点,委托考试机构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考试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发证部门可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审查发证事宜。

45.3证书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45.3.1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聘用后,方可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作业。

45.3.2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

制定45.3.2.1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3.2.2聘用持证操作人员,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档案;

对45.3.2.3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确保45.3.2.4持证上岗,按规定操作;

45.3.2.5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

45.3.2.6规定的其他义务。

45.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45.3.3.1工作时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5.3.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5.3.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45.3.3.4拒绝违章指挥;

45.3.3.5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

45.3.3.6其他相关规定;

45.3.3.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在复审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复试合格者,由发证部门在原证书上签名盖章。对2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试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考试。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跨地区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作业所在地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45.3.3.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告。经核实的,发证部门重新发证。

45.3.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5.3.3.10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45.3.3.11发证部门应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相关活动。

45.3.3.12发证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情况。认证、评审、监督检查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45.3.3.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注册、考试、执照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的具体规定,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设立、注销和复审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45.4罚款

45.4.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45.4.2.1持证作业人员通过考试作弊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45.4.2.2持证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或管理造成特种设备【微软用户1】,所以【微软用户2】;

45.4.2.3持证操作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

45.4.2.4认证经营者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后不参加考试的;

45.4.2.5考试机构或发证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发证范围审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45.4.2.1、45.4.2.2、45.4.2.3、45.4.2.4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违反前款45.4.2.2和45.4.2.3条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特大事故[U3]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45.4.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45.4.2.6.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

45.4.2.6.2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的。

45.4.2.6.3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2.6.4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45.4.2.6.5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45.4.2.6.6发证部门或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2.6.7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45.5补充条款

45.5.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45.5.2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5.3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事起重机械作业及相关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45.5.4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45.5.5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凡原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微软用户1]

[微软用户2]

【U3】不知道红色的怎么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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