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加快我县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除政府投资(即预算内投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县外国内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和县外投资者在静宁县投资兴办的产业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除享受国家、省、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凡来我县投资的,均享受本条例的优惠政策。省、市、县重复规定的,按照“从高到优”的原则,只享受一次。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进入区域。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优先支持各类投资者投资发展优质农产品综合加工利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材、交通旅游、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以及以房地产开发、市场流通为主的第三产业。
第五条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以资金、机器设备、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并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标准化法人企业。鼓励投资者投资兼并、重组和收购县域企业。县域内自然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均可作为资本投入或参股创业。
第六条降低门槛。外资将进入县域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将实行“四不限制”:即投资人身份、投资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经营手段不受限制。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除政府投资的项目外,所有由企业或个人出资的项目将不再实行政府审批制,改为政府审批制或备案制。其中,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将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将实行备案制。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七条土地利用方式。以划拨、出让、租赁、招商或招标、拍卖、悬挂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存量土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本着“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简化手续,确保用地及时到位。
第八条土地使用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交通水利工程,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矿产开采、农产品加工、建材工业用地的,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政策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如果一次付款有困难,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下限从优计算租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的最低标准实行挂帐操作。
第九条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政策。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价款安置职工和清偿债务,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少数工业企业的土地资产难以变现,买方愿意接受地上有形资产继续兴办企业的,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未通过招标、拍卖、悬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改变原土地用途。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条扶贫和扶持。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业或兴办出口企业创汇。扶贫、农行等部门积极为投资者申报扶贫项目,按照国家扶贫资金利率为投资者提供扶贫信贷资金支持。
第十一项目支持。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入的项目,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申报,其争取的项目资金将投入企业,支持项目发展。
第十二条财政支持。政府将优先安排新技术开发费、科技费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获得新产品专利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财政支持。金融部门积极为投资者争取项目贷款资金,为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提供贷款支持。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问题,扩大抵押质押贷款范围,探索设立股权质押和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企业可以以适销对路的库存产品和可靠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五章税收
第十四条税收优惠。租赁企业所得、各类投资者新办企业或企业技术改造所得、参股企业股份分红所得,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优惠收费。对生产性企业投资的所有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严格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审计验证、资产拍卖、交易验证,各中介机构均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章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创业和招商引资。在本县领办或兴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公职,财政负担部分照常支付。出去招商引资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一年内保留你的公职,财政负担部分工资。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无偿外出务工经商。
第十七条投资中介奖励办法。对参与引进外资全过程,为招商引资实施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或单位,以引进企业投产当年为授奖年度,由县政府按引进外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这里的外资是指县外的外资或内资,但不包括各部门、各镇争取的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即预算内投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统一国外贷款等。).
第十八条奖励纳税人。新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4万元、1.5万元,不同档次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出口创汇奖励。对年出口创汇5万美元(报关单号)以上的企业,按出口创汇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奖金的筹集和管理。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县经济局会同财政局、工商局、民营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投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畅通企业主对政府管理服务的反馈渠道。在县监察局设立县域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负责落实收费监督、检查申报、处罚备案三项企业保护制度,受理企业主和商户的投诉和接待。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府评价活动,由企业对执法和纪律部门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违章处理。对侵害投资者利益、损害本县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对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集资、摊派和吃、拿、兑现、索要;(二)未经批准,查封、冻结或者转移企业财产和账户的;(三)未兑现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的;(四)对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执法部门隐瞒或者故意保护经济环境的;(六)企业评价政府活动中不满意票数超过30%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静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静宁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静宁县八里乡工业区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