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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

宁波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 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县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县开发建设,加快我县开放开发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及港、澳、台和国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静宁以外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

第一章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鼓励县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在我县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二条将我县国有道路、桥梁、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给县外经济组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通行费价格审批质押、履约保险等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25年。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非公有制经济可在我县投资其他领域,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第四条县外投资企业享受与我县企业同等的待遇。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自主决策。

第二章鼓励投资的政策

第五条县外企业在我县再投资,再投资项目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新投资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条各类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份,其比例可以高于35%。其中,专利技术经评估后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七条县外投资企业购买办公用品和日用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免收地方附加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免征。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县外勘查企业在我县勘查矿产资源时,可以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县外及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来我县兴办或联合兴办企业或与县内企业、农民“联姻”。在实行年薪制的基础上,他们可以与企业和农民进行利润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县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由政府予以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第十条县内原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转为县外客商投资的企业。,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外商投资兴办企业,经营医院、小学等社会公益事业,所得税五年内退还,十年内退还应纳税额的40%。

第十二条县外生产性客商投资新建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可分别享受5年和3年的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县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个人向我县转让技术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政府返还。

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将其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一个企业或在本县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返还再投资部分50%的企业所得税。投资或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县外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

第十六条承包、兼并、联合或收购有财务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交易价格下浮30% ~ 40%。被出售企业资产与债务等值的,作为零资产出售。资不抵债企业可无偿划拨,其债权债务可一次性转让,并可享受国家相关配套改革政策。

第四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外商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用地6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八条承包开发“四荒”土地,实行无偿划拨。整山流域承包发展林草的,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新建工业项目,由政府牵头“三通一平”,免收土地租金10年。对农民的补偿由县乡财政承担,土地出让金全免。

第二十条在规划区内投资兴办学校、医院、助老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实行国有土地无偿划拨。房地产开发或永久性建设,土地可一次性出让,土地出让金减免20% ~ 30%。

第五章吸引外资的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从县外引进资金。对无偿引进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专利技术或捐赠物资的,按评估价值的4%给予奖励;引进有偿资金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合作合资企业引进资金,由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给予奖励;对个人独资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由县、乡财政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为引进先进设备、技术或改造老企业取得显著效益的,受益企业连续三年从新增利润中提取5% ~ 10%奖励给进口方;进口项目或产品年利润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受益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10%奖励给进口方。

第二十三条台湾省、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向我县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1000美元或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2万美元或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款将由县政府代表受益单位命名,并建立永久纪念标志。

第六章服务管理政策

第二十四条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审批,在计委实行“一站式”审批的限额内,必须在一周内办结手续。上级批准的,一周内上报,配合协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先行批准用地,并在十五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不超过一天。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为县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业务费下浮20%。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在县外投资兴办的企业,由纪检监察机关挂牌保护,杜绝“三乱”,保证企业公平竞争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在八里开发区投资建设,同时执行县发[1998]42号文件制定的区域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县外客商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跟踪服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政策由静宁县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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