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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采面临的主要困难(内蒙开矿有风险吗)

矿产开采面临的主要困难(内蒙开矿有风险吗) 蒙古矿产资源开发的主要风险和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在中蒙两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来蒙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一些大型矿产开发项目的合作取得了可喜进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不仅给我在蒙投资的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不利于两国在这一领域合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可供来蒙古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参考。

一、许可证转让的风险

(1)随着我来蒙古国投资的矿产开发企业增多,炒矿权现象愈演愈烈。蒙古国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高价转让证照牟取暴利,不得不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办理手续。在转让手续基本完成时,持牌人以不知情或授权他人转让为由,威胁解除协议,迫使对方一再提高转让价格。

(二)许可持有人与相关机构特定工作人员串通,在办理许可转让手续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故意备案违法文件,伺机以许可转让违法并要求撤回为由抬高价格敲诈受让方。

(3)蒙古的大部分矿产资料是由前苏联和蒙古地质学家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进行的地质调查完成的。地质工作水平低,技术参数准确性差,真正详查过的矿点少。但根据蒙古国《矿产法》,任何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法人都有权取得矿产勘查许可证,以及转让和抵押该许可证的权利。因此,一些企业或个人注册了大量勘探许可证,寻求中国企业或其他国家转让,以从转让许可证中获利。然而,我矿相当一部分非专业企业或个人,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盲目转让蒙古人的许可证,造成越来越多的经济损失。

(4)蒙古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其采矿权许可证只能转让,不允许买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部分企业没有认真学习蒙古国《矿产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许可转让协议时使用了“收购价格”和“一次性买断”等字眼。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会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败诉。

(5)在与蒙古国企业或个人转让勘探许可证的过程中,我方部分企业为了操作方便,仓促将其放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往往被误解为许可倒卖,而不是有实力的企业的投资行为。所以当出现纠纷或问题时,一是主管部门不够重视;二是不利于国内总公司洽谈。建议:

1.我企业或个人向蒙古国矿权人转让许可证时,必须先通过蒙古国矿产管理局矿山登记处核实许可证的真实性;其次,带领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如果真的有开发价值,他们会按照蒙古国的矿产法办理一切手续。

2.在签订许可证转让协议或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以及在矿登记处办理转让手续和归档文件资料的过程中,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应自带翻译人员(蒙汉水平较高)亲自与转让方法人签订合同,亲自履行所有手续,做好文字记录并留下照片或视频资料。

3.双方在签订许可转让协议或合同时,第一,避免使用“买卖”字样和条款;第二,“转让费”的内容要明确,并经过公证处公证。

4、聘请法律顾问给予指导。

第二,保护环境和公共设施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来蒙古投资和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一些企业对蒙古的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工作,不注意保护当地的桥梁、道路等公共设施和矿区周围的植被,导致当地政府和人民的不满,进而对勘探和开发造成障碍。建议:(1)矿区及周边环境保护工作应贯穿于勘探开发项目的全过程,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及时恢复地表原貌。

(2)注意保护当地桥梁、道路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并根据工程进度修建专用工程道路,避免损坏公共桥梁和道路。

三。蒙古企业或个人非法占用矿区。

我转让或在矿产资源局矿山登记处登记的部分金矿项目,由于蒙古国企业或个人非法开采,影响我正常发展的事件有增多趋势。

建议:

(一)与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寻求他们的支持和保护,并聘请正规的保安人员保护矿区的安全。

(二)问题发生后,为避免中方人员与对方发生直接冲突,应及时寻求当地政府和中央政府部门的支持,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

四、因缺乏地方政府支持而工作受阻。

近年来,随着我公司参与的一些大型矿产开发项目的启动,当地政府根据蒙古国《特需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项目所在区域划定为特需保护区,禁止勘探开发的事件时有发生。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的协调能力有限,导致投资企业无法正常工作。建议:

(1)办理许可手续前,先去项目所在地与当地省级政府沟通,了解其对开发项目的态度,寻求支持。

(2)在完成各项法定手续和开展勘探开发工作的过程中,要随时向省、县政府汇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积极支持和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工作,建立良好的互信合作机制。

五、如何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目前,蒙古国司法和仲裁机构在受理中资企业与蒙古国企业的矿产合作纠纷时,执法不公,明显偏袒蒙古国企业。在法律和法律规定的适用和证据收集材料的使用上,明显偏袒蒙古。

建议:

第一,与蒙古国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合作的商业活动,必须按照蒙古国相关法律办理所有法律手续和公证。

其次,纠纷发生后,一方面要及时聘请蒙古律师研究分析案情,确定应诉方案;另一方面,需要向蒙古国政府主管部门(矿产管理局、地质矿产政策协调局、外贸局)书面汇报情况,寻求支持,并向仲裁或司法机构施加影响。

第三,要全面了解情况,做好开庭前的各种准备。

第四,与蒙古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建议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直接通过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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