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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矿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国家采矿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中国矿业涉外法律法规建设

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终止和清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署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对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修改和完善,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明确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部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制度,确定了外商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直接申请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体现在对外开放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200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并取得《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均可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依法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在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统一管理。 随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1999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勘查费用的入账成本。石油开采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同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公布了《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明确了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对外合作政策。1990年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了《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海域使用金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国务院于1993年10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纳税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有关税种。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2000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国公司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代表机构以独资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在中国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探;明确了外商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外商在西部地区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给予特殊鼓励。以上内容引自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矿产资源外商投资指南》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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