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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矿权交易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矿权交易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需支付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日前生效,规定涉及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应由国土部门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国家出资的矿业权价值先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备案并支付价款后方可转让。

对协议出让矿业权价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标底或无标底的说明和起拍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对定价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定价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综合决策。

《暂行办法》还规定,矿业权出让在成交后进行无异议公示,受让人凭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矿业权进场交易鉴证证明、完税凭证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发证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矿业权交易转让后公示无异议的,受让人凭矿业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发证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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